[临时公告]开特股份: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2024-05-30
证券代码:832978 证券简称:开特股份 公告编号:2024-056
湖北开特汽车电子电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解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 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
及《湖北开特汽车电子电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湖北开特汽车电子电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 2022 年股权激励
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2 年 1 月 24 日,开特股份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第四
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湖北开特汽车电子电器系统股份有限公
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与激励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
的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同
日,开特股份独立董事对《关于<湖北开特汽车电子电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发表了同意意见。
(二)2022 年 1 月 24 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
平台(www.neeq.com.cn)披露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
编号:2022-001)、《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2-002)、
《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公告编号:
2022-003)、《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编号:2022-004)、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公告编号:2022-005)、《关
于增加注册资本、变更公司注册地址暨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2-006)、《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
(公告编号:2022-007)、《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
表的独立意见》(公告编号:2022-008)。
(三)2022 年 1 月 24 日至 2022 年 2 月 7 日,公司向全体员工就本次激励
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全体员工未对本次激励对象名
单提出异议。
(四)2022 年 2 月 8 日,公示期满后,开特股份监事会、独立董事对本次
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出具了同意意见。同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2-009)、《独立董事关
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公告编号:2022-010)。
(五)2022 年 2 月 10 日,公司主办券商九州证券发表《九州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湖北开特汽车电子电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的合法合规性意见》(公告编号:2022-011)。
(六)2022 年 2 月 17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
于<湖北开特汽车电子电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
议案》《关于与激励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
股票授予协议书>的议案》《关于增加注册资本、变更公司注册地址暨修改公司
章程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告编号:2022-014)。
(七)2022 年 4 月 7 日,公司完成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工作,共向激
励高级管理人员 5 名激励对象授予 150 万股限制性股票,2022 年 4 月 11 日,公
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披露了《股
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结果公告》(公告编号:2022-020)。本次限制性股
票首次授予日为 2022 年 2 月 17 日,限制性股票登记日为 2022 年 4 月 7 日,向
5 名激励对象授予共计 1,500,000 股限制性股票,本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
为 2.55 元/股,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授予对象发行股份。
(八)2023 年 4 月 26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
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
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限售
条件已成就。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7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
台(www.neeq.com.cn)披露了《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
售期解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4),同日,开特股份独立董
事对此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告编号:2023-037),监事会以及九州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表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
条件已成就的核查意见(公告编号 2023-035 及 2023-036)。因公司股票彼时正
在申请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上述激励对象均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
激励对象出具的自愿限售承诺及公司《关于股东所持公司股票自愿限售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2-094)和(公告编号:2022-097),上述需解限售 60 万股仍
自愿限售中,该次实际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0 股。
(九)2024 年 5 月 28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一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限
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出具了同意意见,监事会出
具了核查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保荐机构出具了解限售条件成就的
核查意见。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30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平台
(http://www.bse.cn/)披露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
2024-050)、《第五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051)、《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公告
编号(2024-056)、《监事会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
期解限售条件成就事项的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4-057)、《北京市金杜(深
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开特汽车电子电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限售条件成就事项之法律意见书》(公告编号
2024-058)、《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北开特汽车电子电器系统股份有限
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限售条件成就事项的核
查意见》(公告编号 2024-059)。
二、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限售条件成
就的说明
(一)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第二个限售期间已届满
《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
之日起,分别为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分三期解除限售。第二个解除
限售期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
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限售比例为 40%。公司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日为 2022 年 4 月 7 日,故激励计划
的第二个限售期已于 2024 年 4 月 7 日届满。
(二)行使权益条件符合说明
符合行使权益条件的
序号 行使权益的条件
情况说明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
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
审计报告的;
2、最近12个月内因证券期货犯罪承担刑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
1
事责任或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 除限售条件。
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的;
3、因涉嫌证券期货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
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及其
派出机构立案调查等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激励对象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采
取市场禁入措施且在禁入期间的;
2、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3、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
2
构给予行政处罚的; 足解除限售条件。
4、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机构、全国股转公司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
5、对公司发生上述“(一)公司未发生
如下任一情形”规定的公司不得存在情形负
有个人责任。
3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 根据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
本激励计划的考核年度为 2022-2024 年, (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
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报告(众环审字[2024]0101422
(即 2023 年度)业绩考核目标为:2023 年主 号),公司 2023 年主营业务
营业务收入较 2021 年增长不低于 20%,且 收入为 64,963.01 万元,公司
2023 年主营业务收入金额不低于 2022 年主营 2022 年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业务收入金额。 51,245.30 万 元 , 2023 年 与
2022 年相比增幅为 26.77%,
2023 年与 2021 年相比增幅为
71.70%,因此第二个限售期
的业绩条件已经达成。
(三)个人层面业绩考核指标
公司将对激励对象分年度进行考核,并
根据考核结果确定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比
例。依据激励对象的工作能力、工作业绩达
标情况做出绩效考核。激励对象个人考核评
价结果分为“A”、“B”、“C”、“D”等四个等级,
分别对应解除限售比例如下表所示:
个 人 A(优 B(良 C(合 D(不 《激励计划》中 5 名激励
上 一 秀) 好) 格) 合格) 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评结果
4 年 考 均为“A(优秀)”,因此本期
核 结 5 名激励对象个人解除限售
果 比例均为“100%”。
个 人 100% 80% 60% 0%
解 除
限 售
比例
综上所述,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限售条
件已成就,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按照
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本次解除限售为
《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 60.00 万股,
占已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的 40%。
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具体情况
(一)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明细表
解除限售条件 剩余限制性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序号 姓名 职务 成就的股份数 股票数量 数量占获授数量的
量(股) (股) 比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董事会
1 李元志 120,000 60,000 40%
秘书
2 李 勇 副总经理 120,000 60,000 40%
3 郑 丹 副总经理 120,000 60,000 40%
4 张海波 副总经理 120,000 60,000 40%
5 余雄兵 财务总监 120,000 60,000 40%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小计 600,000 300,000 -
合计 600,000 300,000 -
上述名单中,无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二)实际可解除限售情况
解除限售条件 因实际控制人、董事 实际可解除
序号 姓名 职务 成就的股份数 或高管身份等须继 限售数量
量(股) 续限售数量(股) (股)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董事会 0
1 李元志 120,000 120,000
秘书
2 李 勇 副总经理 120,000 120,000 0
3 郑 丹 副总经理 120,000 120,000 0
4 张海波 副总经理 120,000 120,000 0
5 余雄兵 财务总监 120,000 120,000 0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小计 600,000 600,000 0
合计 600,000 600,000 0
因公司股票于 2023 年 9 月 28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上述激励对象
均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激励对象出具的自愿限售承诺及公司《关
于股东所持公司股票自愿限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94)和(公告编号
2022-097),上述需解限售 60 万股仍需限售,故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数量 0 股。
四、相关审核意见
(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经审阅,公司及激励对象未发生《激励计划》所列示的负面情形,激励对象
达到绩效考核要求,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限售
条件已成就,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审议和表决程
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该议案。
(二)监事会意见
经审查,公司及激励对象未发生《激励计划》所列示的负面情形,激励
对象达到绩效考核要求。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
形。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限售条件已
成就。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限售事
宜。
(三)律师法律意见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本次解除限售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监
管指引第 3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本
次解除限售己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本次解除限售条件已
成就。
(四)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华源证券认为,公司本次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
个解除限售期解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 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
划》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湖北开特汽车电子电器系
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
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同意对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的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
五、备查文件目录
《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第五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
解除限售期解限售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
《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北开特汽车电子电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限售条件成就事项的核查意见》
湖北开特汽车电子电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5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