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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灵鸽科技: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2024-01-04  

 证券代码:833284           证券简称:灵鸽科技           公告编号:2024-007



                     无锡灵鸽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 号——独立董事》《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公司内部制度的修订情况,现拟对《公
司章程(草案)》中的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并将其名称变更为《无锡灵鸽机械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原规定                                 修订后

第三条     公司于【】年【】月【】日经 第三条     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17 日经
北京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并报经中国 北京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并报经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向不特 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向不特
定合格投资者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万 定合格投资者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500
股,于【】年【】月【】日在北京证券 万股,于 2023 年 12 月 19 日在北京证
交易所上市。                           券交易所上市。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 第 六 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元。                                   10,253.5645 万元。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万股, 第 二 十 条       公司股份 总数为
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10,253.5645 万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
                                       股。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
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 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
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公司单一 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公司单一
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 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
比例在 30%及以上的,股东大会在董事、 比例在 30%及以上的,股东大会在董事、
监事选举中应当实施累积投票制。      监事选举中应当实施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
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
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公司实 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公司实
行累计投票制的,应制定相应的累积投 行累计投票制的,应制定相应的累积投
票制度,并根据制定的累积投票制度具 票制度,并根据制定的累积投票制度具
体实施。                            体实施。
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 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
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 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
别进行。                            别进行。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的,应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告知候选董事、监事 当实行累积投票制,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董事会可以提出董事候选人,监事会可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告知候选董事、监事
以提出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单独或合 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 董事会可以提出董事候选人,监事会可
案的方式直接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候 以提出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单独或合
选人、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名单。公司 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
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案的方式直接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候
司股份总数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 选人、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名单。公司
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 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定。                                司股份总数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
提名董事(独立董事)、股东代表监事 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
候选人的提名书及董事(独立董事)、 定。
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出具的愿意担任 提名董事(独立董事)、股东代表监事
董事(独立董事)、股东代表监事的承 候选人的提名书及董事(独立董事)、
诺书应在召集股东大会前 10 日提交给 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出具的愿意担任
董事会。                            董事(独立董事)、股东代表监事的承
职工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由公司 诺书应在召集股东大会前 10 日提交给
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直接进入监事 董事会。
会。                                职工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由公司
董事会应当在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和股 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直接进入监事
东代表监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按照规 会。
定向股东公布董事、独立董事和股东代 董事会应当在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和股
表监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东代表监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按照规
                                    定向股东公布董事、独立董事和股东代
                                    表监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告工作;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如下交易(除提供担保、 (八)决定公司如下交易(除提供担保、
提供财务资助外):                  提供财务资助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 3、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
且超过 1000 万;                    且超过 1000 万;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
过 150 万元;                       过 15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 5、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
过 150 万元。                       过 15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其绝对值计算。                    取其绝对值计算。
(九)决定公司如下关联交易:        (九)决定公司如下关联交易: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2%以上的交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2%以上的交
易,且超过 300 万元。               易,且超过 300 万元。
关联交易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应当 关联交易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应当
取得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独立董事 提交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且应当经
事前认可意见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 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
的半数以上同意,并在关联交易公告中 董事会审议,并在关联交易公告中披
披露。                             露。
(十)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审 (十)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审
议除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以外 议除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以外
的公司对外担保事项;               的公司对外担保事项;
(十一)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 (十一)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 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
意并作出决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意并作出决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 务。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
(十五)项标准的,还应递交股东大会 (十五)项标准的,还应递交股东大会
审议。公司资助对象为控股子公司的, 审议。公司资助对象为控股子公司的,
不适用本项规定。                   不适用本项规定。
(十二)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十二)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置;                               置;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 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 者解聘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
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四)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四)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五)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五)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六)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六)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七)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十七)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八)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十八)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十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对于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董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
事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要设立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提名委员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
                                    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
                                    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
                                    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
                                    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
                                    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
                                    人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
                                    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
                                    事。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
                                    程,明确专门委员会的人员构成、委员
                                    任期、职责范围、议事规则和档案保存
                                    等相关事项,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对于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董
                                    事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
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 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
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 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
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 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
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 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
章。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当在委 章。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当在委
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 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
或者弃权的意见。董事不得作出或者接 或者弃权的意见。董事不得作出或者接
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 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
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董事对表决事项 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董事对表决事项
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责。 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责。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
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 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
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 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
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一名董事不得 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一名董事不得
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董 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董
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独立董事不得 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独立董事不得
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投票。           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投票。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
                                   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
                                   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
                                   立董事职务。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
当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每年 当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每年
按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一定比例, 按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一定比例,
向股东分配现金股利。公司的利润分配 向股东分配现金股利。公司的利润分配
政策如下:                         政策如下:
(一)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一)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公司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公司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持利润分 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持利润分
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 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
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公司优先采用 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公司优先采用
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充分听取和 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充分听取和
考虑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和股东特别是 考虑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和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的要求,同时充分考虑货币政 中小股东的要求,同时充分考虑货币政
策环境。公司利润分配遵循同股同权、 策环境。公司利润分配遵循同股同权、
同股同利的原则。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 同股同利的原则。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不得分配利润的原则。             份不得分配利润的原则。
(二)公司利润分配的具体政策       (二)公司利润分配的具体政策
1、利润分配的形式:                1、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
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利润分配不得超 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利润分配不得超
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 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
司持续经营能力。在有条件的情况下, 司持续经营能力。在有条件的情况下,
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2、现金分红的期间间隔              2、现金分红的期间间隔
公司经营所得利润将首先用于满足公 公司经营所得利润将首先用于满足公
司经营需要,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司经营需要,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原则上每年度进行 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原则上每年度进行
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公司 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公司
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提议公司进行 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提议公司进行
中期现金分红。                     中期现金分红。
3、现金分红的条件                  3、现金分红的条件
公司在弥补亏损(如有)、提取法定公 公司在弥补亏损(如有)、提取法定公
积金、提取任意公积金(如需)后,除 积金、提取任意公积金(如需)后,除
特殊情况外,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 特殊情况外,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
利润为正、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 利润为正、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
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的情况 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的情况
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 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
配,采取的利润分配方式中必须含有现 配,采取的利润分配方式中必须含有现
金分配方式。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 金分配方式。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
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提议公司进行 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提议公司进行
中期现金分配。                     中期现金分配。
前款“特殊情况”是指下列情况之一: 前款“特殊情况”是指下列情况之一:
①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拟 ①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拟
建项目、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等累计支 建项目、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等累计支
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20%(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除 资产的 20%(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除
外);                             外);
②审计机构对公司当年度财务报告出 ②审计机构对公司当年度财务报告出
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现金分红的比例                  4、现金分红的比例
公司当年如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以现 公司当年如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以现
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 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
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5、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5、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 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
的前提下,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企业 的前提下,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企业
价值考虑,当公司股票估值处于合理范 价值考虑,当公司股票估值处于合理范
围内,公司可以发放股票股利,具体方 围内,公司可以发放股票股利,具体方
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 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批准。                       东大会批准。
6、现金分红方案的决策程序          6、现金分红方案的决策程序
董事会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 董事会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
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 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
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 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
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 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认为现
表明确意见。                       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
在审议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董事会、监 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
事会会议上,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 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
(其中独立董事的同意人数不少于全 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
体独立董事的三分之二)、全体监事过 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
半数同意,方能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并对外披露。
议。                               在审议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董事会、监
公司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 事会会议上,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
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 (其中独立董事的同意人数不少于全
审议。                             体独立董事的三分之二)、全体监事过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 半数同意,方能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 议。
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互动平台等) 公司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
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 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
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 审议。
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由出席股东大 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过半数以 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互动平台等)
上表决通过。公司在召开审议分红的股 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
东大会上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
(四)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决策程 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序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由出席股东大
1、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改变。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过半数以
如现行政策与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投资 上表决通过。公司在召开审议分红的股
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实发生冲突 东大会上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的,可以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后的 (四)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决策程
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监 序
管规定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应先形 1、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改变。
成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的预案并 如现行政策与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投资
应征求监事会的意见并由公司独立董 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实发生冲突
事发表独立意见,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 的,可以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后的
策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监
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管规定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应先形
2、公司如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具体规 成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的预案并
划和计划,应充分听取独立董事、监事 应征求监事会的意见并由公司独立董
会和中小股东意见。在审议公司有关调 事发表独立意见,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
整利润分配政策、具体规划和计划的议 策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案的董事会、监事会会议上,需经全体 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其中需经全体独 2、公司如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具体规
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全体 划和计划,应充分听取独立董事、监事
监事过半数同意,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和中小股东意见。在审议公司有关调
会审议。                            整利润分配政策、具体规划和计划的议
3、公司独立董事可在股东大会召开前 案的董事会、监事会会议上,需经全体
向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征集其在股东 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其中需经全体独
大会上的投票权,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 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全体
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 监事过半数同意,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
以上同意。关于现金分红政策的调整议 会审议。
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 3、公司独立董事可在股东大会召开前
权的 2/3 以上通过,调整后的现金分红 向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征集其在股东
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 大会上的投票权,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
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
                                    以上同意。关于现金分红政策的调整议
                                    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 2/3 以上通过,调整后的现金分红
                                    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
                                    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第一百九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 第一百九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
作内容为,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信 作内容为,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信
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及时向投资者披 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及时向投资者披
露影响其决策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 露影响其决策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公司依法披露的经营、管理、财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务及运营过程中的其他信息,包括:公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司的生产经营、技术开发、重大投资和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重组、对外合作、财务状况、经营业绩、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股利分配、管理模式等公司运营过程中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
的各种信息;                        序等;
(三)企业文化;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四)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
他信息(公司保密事项除外)。        挑战;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首先应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自行协商解决,如经协商未能解决的则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首先应
可以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 自行协商解决,如经协商未能解决的则
进行调解,或直接向公司住所地的人民 可以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
法院提起诉讼。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进行调解,或直接向公司住所地的人民
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 法院提起诉讼。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章、业务规则的要求,不得在投资者关 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
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者泄漏未 章、业务规则的要求,不得在投资者关
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 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者泄漏未
中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发 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
布公告予以披露,并采取其他必要措 中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发
施。                                布公告予以披露,并采取其他必要措
                                    施。
第二百零三条   本章程自公司股东大 第二百零三条       本章程自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自公司完成向不特定合格 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投资者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
上市后生效施行。
    是否涉及到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否
    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前述内容尚需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二、修订原因
    因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北交所修订《北京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 号—
独立董事》等规定;以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拟对原有经营范围按照
规范化表述进行相应调整;并结合公司实际经营,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
分条款。
   三、备查文件
《无锡灵鸽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无锡灵鸽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