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灵鸽科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2024-01-04
证券代码:833284 证券简称:灵鸽科技 公告编号:2024-020
无锡灵鸽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4 年 1 月 4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为进一步完善无锡灵鸽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有效发挥独立董事决策、监督、咨询作用,
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管理办法》及《无锡灵鸽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公司特设立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制定本制度。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公司独立
董事参加的会议。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主要股东、实
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
的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北京证
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
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成员由公司全体独立董事组成。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
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作为被收购一方,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事项。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行使上述所列职权的,公司
应当及时披露。如果独立董事不能正常行使上述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
情况和理由。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定期或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由全体独立董事
参加。除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事项,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独立董事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
查意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就《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
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
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
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召集人召集,于会议
召开3日前通知全体独立董事。如遇紧急情况,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
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半数以上独立董
事可以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
席。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至少包括以
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三)独立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四)关于会议程序和召开情况的说明;
(五)会议审议议案、独立董事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
(六)每项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载明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独立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
录签字确认。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经与会独立
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签到簿、授权委托书、会议记录、审核意见等,由公司董事
会秘书保存,保持期限应当不少于十年。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并承担独
立董事专门会议要求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并解释。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无锡灵鸽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