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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灵鸽科技:监事会议事规则2024-01-04  

证券代码:833284               证券简称:灵鸽科技              公告编号:2024-018



             无锡灵鸽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4 年 1 月 4 日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无锡灵鸽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和发挥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无锡灵鸽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

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立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监事、监事会在履行职权时,按照依法合

规、客观公正、科学有效的原则,忠实、勤勉、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

    第三条 监事会应具备合理的人员结构,应当保证监事会具有足够的经验、能力和专业

背景,独立有效的行使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务的监督和对公司财务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监事
    第四条 监事的任职资格应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国家有关法律及行政法规的规

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证券

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或者全国股转公司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监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公司现任监事发生第一

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主动报告并自事实发生之日起 1 个月内离职。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及其直系亲属

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五条 监事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拟聘请该

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并提示相关风险:

    (一)最近 3 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二)最近 3 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或者全国股转公司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

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等有权机构审议监事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

截止日。

    第六条 监事候选人被提名后,应当自查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及时向公司提供其是否符

合任职资格的书面说明和相关资格证明。

    监事会应当对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核查,发现候选人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应当要求提

名人撤销对该候选人的提名,提名人应当撤销。

    第七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八条 监事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

除下列情形外,监事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一)监事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

    在上述情形下,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因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时,其辞职报告应当在下

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且相关公告披露后方能生效。发生前述情形的,公司应当在

2 个月内完成监事补选。

    第九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

    第十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公司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

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

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监事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罢免的建议。

    监事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

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行为,已经或者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

监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第十一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十二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北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

和勤勉义务,严格履行其作出的公开承诺,不得损害公司利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监事会组成及职权

    第十三条 公司监事会由 5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

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 1/3(为 2 人)。

监事会中的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

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四条 公司监事会对全体股东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

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

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列席董事会会议;

    (八)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

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监事会议事程序

    第十六条 监事会的提案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监事会主席。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十八条 定期会议主要是对公司年度的经营状况和资产运行情况进行审核,讨论确定

监事会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报告,会议的主题包括:

    (一)审核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重点审核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
    (二)重点分析评价公司预算执行情况、资产运行情况、重大投资决策实施情况、资产

质量和保值增值情况;

    (三)了解和评价公司董事会成员,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行为和业绩、提

出建议;

    (四)讨论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

    第十九条 经监事会主席或监事提议,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在该事实发生之

日起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

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有关部门处罚或者被公开谴责时;

    (六)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主席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

议提案。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主席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二十一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

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 3 日内,监事会主席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的通知。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三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 10 日前通知全体监事;监事会召开监事

会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 3 日前发出通知。通知方式为:专人送出、邮件、传真或者电子邮

件。若出现紧急情况或者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了新一届监事会监事,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

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形式发出会议通知,且不受会议召开 3 日前通知之

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召开时作出说明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

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必要时监事会可邀请有关人员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

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 3 日发出变更通知,说明

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 3 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

会监事的认可后按原定日期召开。

    监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

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会议召开前取得全体与会监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监事

如已出席会议,应视作该监事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

计人员等列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
他监事代为出席。监事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的,视为不能履行监事职责;

监事连续 2 次不出席监事会会议,为不能履行监事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

撤换。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过半数监事通过。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式为书面或举手方式。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

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以上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

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未做选

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决议涉及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披露监事会决议公告和相

关公告。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应派专人作会议记录,会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关于会议程序和召开情况的说明;

    (六)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

向;

    (七)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八)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

记录。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出席会议的监事、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的,视为完全同意

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审议的事项涉及任何监事或与其有直接利害关系时,该监事应该向
监事会披露其利益,并应回避和放弃表决权。放弃表决权的监事,应计入参加监事会会议的

法定人数,但不计入监事会通过决议所需的监事人数内。监事会会议记录应注明该监事不投

票表决的原因。

    第三十条 与会监事表决完成后,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监事的表决票并进行统计。

若采用举手表决方式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作出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在

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结束之前,通知监事表决结果。

    监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

不予统计。

    第三十一条 监事应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

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

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

记录、决议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监事会会议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本规则未定的事项与相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相悖时,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修订由监事会拟订,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无锡灵鸽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