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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同惠电子: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06-26  

   证券代码:833509        证券简称:同惠电子       公告编号:2024-041



                      常州同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6 月 26 日
    2.会议召开地点:公司 5 号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赵浩华先生
    6.召开情况合法、合规、合章程性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议案审议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及《常州同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14 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102,313,32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21%。
    其中通过网络投票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0 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以及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外的其他股东)出席的股东
共 5 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1,544,26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5%。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股东大会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 11 人,出席 11 人;
    2.公司在任监事 3 人,出席 3 人;
    3.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
    4.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
1.议案内容: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11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网
 站(www.bse.cn)上披露的《常州同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竞价交易方式
 回购股份方案暨回购股份报告书》,公告编号:2024-037。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102,313,325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相关事宜
的议案》
1.议案内容:
     为了配合本次回购公司股份,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的框架与原则下,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按照最大限度维护公司及股
 东利益的原则,全权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的相关事宜,授权内容及范围包括但不
限于:
     1、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公司和市场的具体情况,制定、修改
或终止本次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
     2、如监管部门对于回购股份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
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授权董事会
对本次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3、决定是否聘请相关中介机构;
     4、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设立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或其他相关证券账户及
其相关手续;
     5、办理相关报批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授权、签署、执行、修改、完成与本
次回购股份相关的所有必要的文件、合同、协议、合约等;
     6、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具体的回购时机、价格和数量,具体实施回购方案;
     7、回购方案实施期间停牌的,决定回购顺延相关事项;
     8、根据回购方案实施情况办理相应的公司注册资本、章程的变更;
     9、办理与本次回购股份有关的其他事项。
     上述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
止。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102,313,325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黄志敏、葛伟康律师
(三)结论性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或列席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
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常州同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常州同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常州同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6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