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康乐卫士: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2024-09-02
证券代码:833575 证券简称:康乐卫士 公告编号:2024-075
北京康乐卫士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2023 年 1 月 20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关于同意北京康乐卫士
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
可〔2023〕159 号),同意北京康乐卫士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7,000,000 股,每
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42.00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
币 294,000,000.00 元,扣除含税承销费用后,实际到账募集资金为人民币
280,770,000.00 元,包含尚未划转的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 14,133,263.89 元。上
述募集资金于 2023 年 3 月 8 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审验并出具《北京康乐卫士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验
资报告》(安永华明(2023)验字第 61732699_A01 号)。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定,针对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公司及子公司康乐
卫士(昆明)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明康乐”)、云南滇中立康实业
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滇中立康”)与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存
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或《募集资金四方监管
协议》,按照用途和实际使用情况分别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对募集资金实施
专户存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3-039)、《关于重新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
编号:2023-095)、《关于重新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3-116)。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关于本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存储情
况如下:
开户公司 开户银行 银行账户 使用情况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
公司 20000031351600113925692 已注销
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
公司 321130100100549505 使用中
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
昆明康乐 9550880223149900795 已注销
明龙华路支行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
昆明康乐 9550880223149900605 已注销
明龙华路支行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
滇中立康 471170100100154937 已注销
明高新支行
注: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即原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技术
开发区支行。
三、补充协议的签署情况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 号——募集资金管理》相
关规定,为落实募集资金监管要求,近日公司(简称“甲方”)与兴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简称“乙方”)及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
称“丙方”)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调整部分约定及更新
联系方式,主要调整条款具体情况如下:
原协议 补充协议调整后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
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 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3,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
额的 1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 额的 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 5 个
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
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
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 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
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丙方有权提 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账户情形的,甲方
示甲方及时更换专户,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 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
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无 增加第十三条:
十三、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
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
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北京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 号——
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
式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
式、存放账户、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
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
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
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
甲方及乙方应确保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
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
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同时,乙方应按月(每
月 15 日前)向丙方提供上述产品受限情况及
对应的账户状态,甲方授权乙方可以向丙方
提供前述信息。
四、备查文件
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及中信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
北京康乐卫士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9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