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33575 证券简称:康乐卫士 公告编号:2024-093 北京康乐卫士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 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及《北京 康乐卫士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 计划》)等有关规定,公司根据《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期锁定期解 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具体情况如下: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6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第四届监事 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除 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监事会对《激励计划》之第二 期锁定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二、本期限制性股票授予及解除限售情况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公司分别于 2019 年 8 月 23 日、2019 年 9 月 10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 会议、2019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北京康乐卫士生物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19 年第二次股票发行方案》等议案,本次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在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计划激励涉及的 定向发行获得全国股转系统备案后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完成新增股 份登记之日。具体情况如下: 授予日期:2019 年 11 月 4 日 授予人数:26 人 授予对象类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等 授予数量:600 万股 (二)历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及调整情况 1、因权益分派导致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及回购价格调整情况 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后至本公告披露日,共实施一次权益分派, 公司 2023 年第一季度权益分派以总股本 14,060.00 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10 股,分红后公司总股本增至 28,120.00 万股。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及 2023 年第 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方 案及调整回购数量、回购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 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根据《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公司回购注销 2 名因个人原因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并对限制性股 票回购价格及数量做相应调整,其中回购价格调整为 0.56 元/股,回购数量调整 为 26.00 万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 披露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方案的公告》《回购股份注 销完成暨股份变动公告》。 本次回购完成后,《激励计划》其余 24 名激励对象合计持有限制性股票数量 1,174.00 万股。 2、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除限售 2024 年 1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 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除限售 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公司按照相关 规定办理了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限售事宜,解除限售数量 110.40 万股。具体内 容详见公司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公告》 股 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公告》。 本次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解除限售,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激 励计划》24 名激励对象合计持有限制性股票数量 1,063.60 万股。 三、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 (一)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说明 1、限售期届满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内容,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锁定期, 均自授予日起计,分三期解锁,具体如下安排: 解锁期数 解锁日期 解锁比例 第一期解锁 自授予日起满 3 年后的首个交易日 40% 第二期解锁 自授予日起满 4 年后的首个交易日 40% 第三期解锁 自授予日起满 5 年后的首个交易日 20% 在锁定期内,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锁定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 股同时锁定(派发的现金红利不适用),不得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新增 股份锁定期的截止日与其对应的限制性股票的锁定期一致。授予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限制性股票,其解锁和转让还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公 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限制性股票的登记日即 2019 年 11 月 4 日,限制性股票的第二期锁定期于 2023 年 11 月 3 日届满。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为享受递延纳税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联合印发《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 101 号)的有关规定,公司在锁定期满后再设限售期一年,限制性股票的第二期 限售期于 2024 年 11 月 3 日届满。 2、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说明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在解锁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按照《激励 计划》的规定为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锁: 序号 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情况 1 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 形,满足解除限售条 具否定意见或者为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件 (2)最近一年内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 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王志斌、贠炳岭 2 (1)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 序号 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情况 以行政处罚的,或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原因离职,其所持股 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份已由公司回购注 (2)具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不得担任 销;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形和具有《公司法》第一百 2、其余 24 名激励对 四十八条规定的禁止行为的(根据现行有效的《公司法 象未发生前述(1) (2023 修订)》,相关法条已更新为第一百七十八条和第 至(4)情形,年度 一百八十一条); 绩效考核均为 B 级以 (3)公司董事会认定有其他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上,满足 100%解除限 劳动合同和《廉洁自律承诺书》有关规定的情形。(包 售条件 括但不限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八章规 定的“第三种情形”;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 《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因犯罪 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严重失职、渎职;受贿、索贿、侵 占、盗窃、泄露经营和技术秘密、违反有关竞业禁止的 规定等损害公司利益、声誉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激励对象存在其他公司董事会认定的严 重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或涉嫌存在前述情形,有关 部门或公司董事会正在调查但尚未作出认定结论的; (4)因犯罪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因涉嫌犯罪 行为被立案侦查,尚未作出最终结论的; (5)激励对象在锁定期间年度绩效考核均为 B 级以上 者可解锁 100%,绩效考核为 C 级者可解锁 80%,考绩效 核 C 级以下者取消本次解锁,由公司进行回购注销或用 于股权激励。 综上,截至解锁日,24 名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锁条件均已 满足;截至 2024 年 11 月 3 日,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除限售条 件已成就。本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人数 24 人,本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股票数量 469.60 万股。 (二)对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 股权激励对象王志斌、贠炳岭已于 2022 年因个人原因离职,根据《激励计 划》相关规定已不符合股权激励条件,其持有的已获授尚未解除限售的 26.00 万股限制性股票已由公司回购注销。 四、解除限售具体情况 (一)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明细表 解除限售条 解除限售条件 剩余限制性股 件成就数量 序号 姓名 目前在公司担任职务 成就的股份数 票数量(股) 占获授数量 量(股) 的比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1 郝春利 副董事长、首席运营官 1,272,000 636,000 40.00% 2 刘永江 董事长、首席科学官 800,000 400,000 40.00% 3 董微 首席财务官 320,000 160,000 40.00% 4 仪传超 副总裁 320,000 160,000 40.00% 5 沈益国 副总裁 320,000 160,000 40.00% 6 张海江 副总裁 320,000 160,000 40.00% 7 张瑞霞 副总裁 80,000 40,000 40.00%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小计 3,432,000 1,716,000 40.00% 二、核心员工 1 张爱君 核心员工 80,000 40,000 40.00% 2 李艳华 核心员工 80,000 40,000 40.00% 3 王举闻 核心员工 80,000 40,000 40.00% 4 徐瑞 核心员工 80,000 40,000 40.00% 5 银飞 核心员工 80,000 40,000 40.00% 6 伍树明 核心员工 80,000 40,000 40.00% 7 陈晓 核心员工 80,000 40,000 40.00% 8 姜绪林 核心员工 80,000 40,000 40.00% 9 高文双 核心员工 80,000 40,000 40.00% 10 高俊 核心员工 80,000 40,000 40.00% 解除限售条 解除限售条件 剩余限制性股 件成就数量 序号 姓名 目前在公司担任职务 成就的股份数 票数量(股) 占获授数量 量(股) 的比例 11 刘玉莹 核心员工 80,000 40,000 40.00% 12 沈迩萃 核心员工 80,000 40,000 40.00% 13 张尧 核心员工 80,000 40,000 40.00% 14 于泓洋 核心员工 80,000 40,000 40.00% 15 蒋敦泉 核心员工 80,000 40,000 40.00% 16 陈丹 核心员工 40,000 20,000 40.00% 17 李玲 核心员工 24,000 12,000 40.00% 核心员工小计 1,264,000 632,000 40.00% 合计 4,696,000 2,348,000 40.00% 上述名单中,无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 配偶、父母、子女。其中,张瑞霞在本次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授予时为公司核心 员工,自 2020 年 7 月担任公司副总裁。 (二)实际可解除限售情况 因实际控制人、 解除限售条 实际可解 董事或高管身 序号 姓名 目前在公司担任职务 件成就的股 除限售数 份等须继续限 份数量(股) 量(股) 售数量(股)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1 郝春利 副董事长、首席运营官 1,272,000 1,272,000 0 2 刘永江 董事长、首席科学官 800,000 800,000 0 3 董微 首席财务官 320,000 320,000 0 4 仪传超 副总裁 320,000 320,000 0 5 沈益国 副总裁 320,000 320,000 0 6 张海江 副总裁 320,000 320,000 0 7 张瑞霞 副总裁 80,000 80,000 0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小计 3,432,000 3,432,000 0 二、核心员工 因实际控制人、 解除限售条 实际可解 董事或高管身 序号 姓名 目前在公司担任职务 件成就的股 除限售数 份等须继续限 份数量(股) 量(股) 售数量(股) 1 张爱君 核心员工 80,000 0 80,000 2 李艳华 核心员工 80,000 0 80,000 3 王举闻 核心员工 80,000 80,000 0 4 徐瑞 核心员工 80,000 0 80,000 5 银飞 核心员工 80,000 0 80,000 6 伍树明 核心员工 80,000 80,000 0 7 陈晓 核心员工 80,000 0 80,000 8 姜绪林 核心员工 80,000 0 80,000 9 高文双 核心员工 80,000 0 80,000 10 高俊 核心员工 80,000 0 80,000 11 刘玉莹 核心员工 80,000 0 80,000 12 沈迩萃 核心员工 80,000 0 80,000 13 张尧 核心员工 80,000 0 80,000 14 于泓洋 核心员工 80,000 0 80,000 15 蒋敦泉 核心员工 80,000 0 80,000 16 陈丹 核心员工 40,000 0 40,000 17 李玲 核心员工 24,000 0 24,000 核心员工小计 1,264,000 160,000 1,104,000 合计 4,696,000 3,592,000 1,104,000 注:上述激励对象中,郝春利、刘永江、仪传超等 9 人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 术人员等,因公司在北交所公开发行并上市的股份锁定承诺,其本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股 份须继续限售。 五、相关审核意见 (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经审阅,公司及激励对象未发生《激励计划》所列示的负面情形,激励对象 达到绩效考核要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 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关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限 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该议案。 (二)监事会意见 经审查,公司及激励对象未发生《激励计划》所列示的负面情形,激励对象 达到绩效考核要求。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审议程 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 就。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限售事宜。 (三)律师法律意见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其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股权激励 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24 名激 励对象持有的合计 4,696,000 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公司本次解 除限售尚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相关手续。 (四)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中信证券认为,公司本次关于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除 限售条件成就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 管指引第 3 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以及《关于北京康乐卫士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 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对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的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 六、备查文件 1、《北京康乐卫士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决议》 2、《北京康乐卫士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 3、《北京康乐卫士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4 年第三次会议决议》 4、《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康乐卫士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 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5、《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康乐卫士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 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核查意见》 北京康乐卫士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