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优机股份:北京中伦 (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优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4-01-31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优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一月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 966 号天府国际金融中心南塔 25 层-26 层 邮编:610041
25-26/F, South Tower of Tianfu International Finance Center, 966 North Tianfu Aven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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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优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四川优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优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2024年1月31日14时00分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北
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本
次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在会议召开前和召开过程中,审查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全部材料,
并对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等重要
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现场核验,在此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四川优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精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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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1.2024年1月15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并于当日在北
京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告了《四川优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
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该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
届选举暨提名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
暨提名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批准公司在2024年总额不超过50,000万元人民币的对外融资授信方案的议案》
《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
2.2024年1月15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并于当日在北
京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告了《四川优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
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该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监事会换
届选举暨提名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3.2024年1月15日,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告了
《四川优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提供网络投票)》。该通知公告了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时
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等内容。
4.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通知公告为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渠道,登记在册
的股东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持有人
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对有关议案进行投票表决,网络投票的起止时间为2024年1月
30日15:00—2024年1月31日15:00。
5.公司董事长罗辑先生为本次会议主持人。
经核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按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
章程》的要求召集本次会议,并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
露,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审议事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
的相关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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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
根据核查现场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授权代表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
会议的股东或授权代表共10人,代表公司股份69,824,88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68.7785%。上述股东或股东代表为截止2024年1月26日下午收市时在中
国结算北京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股东的授权代表。
2.网络投票股东
根据中国结算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
的股东共计1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8,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276%。以上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中
国结算验证其身份。
3.出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股东及授权代表、本所见证律师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通过现场及线上方式出席本次会议。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四川优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
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公司董事会召集了本次会议。
经核查,上述股东及授权代表参加会议的资格及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
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出席、列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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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股东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就会议通知中
列明的议案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并通过了以下议
案:
1.《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
案》;
2.《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3.《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
案》;
4.《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批准公司在2024年总额不超过50,000万元
人民币的对外融资授信方案的议案》。
经核查,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就会议通知中
列明的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所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对现
场记名投票进行了计票和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次会议的会议记录
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会议记录人签署。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会议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公司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议案,无
临时提案,上述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基于以上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合
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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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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