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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凯德石英: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4-10-29  

证券代码:835179           证券简称:凯德石英          公告编号:2024-086



           北京凯德石英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28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制定<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议案》。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凯德石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德石英”
或“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依法及时传递、
归集和有效管理,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维护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北京凯德石英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所有发生或将要发生会影响社会公众
投资者投资决策,或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已经或可能产生较大影
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项信息、交易信息、关联交易信息、
重大经营管理信息及其他重大事项信息等。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各子公司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
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
    (四)公司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五)依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重大
信息时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上述报告义务人均负有按照本制度规定的时点向公司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
知悉的内部重大信息的义务,并对本部门或本公司日常联系人所报告事项及相关
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四条 董事会是公司重大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办公室是董事会的常
设综合办事机构,负责人为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授权,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重
大信息的管理及对外信息披露工作。
    第五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需要遵照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原则。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
重大交易、重大事件、重大风险以及前述事项的持续进展情况: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三)公司、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的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
司及购买银行理财产品除外);
    3、提供担保(即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4、提供财务资助;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
    1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或北京证券
交易所(以下称“北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
品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四)上述交易事项(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外)达到下列标准之
一的,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
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超
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
上,且超过15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50万元。
    公司提供担保及提供财务资助,无论金额大小,均需履行报告义务。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除提供担
保、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等北交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进
行上述规定的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 12 个月累
计计算的原则。
    (五)关联交易事项,包括本制度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交易和日常
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发生的交易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报告义务人应
当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2%以
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 万元。
    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与同一关联方进行的交易或者与不同关联方
进行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应当累计计算。
       上述同一关联方,包括与该关联方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或者存在
股权控制关系,或者由同一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
他组织。
       (六)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
报告相关情况:
       1、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
       2、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3、可能对公司控制权稳定、生产经营或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其他诉讼、仲裁;
       4、北交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
经累计计算达到前款标准的,适用前款规定。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披露义
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应当及时报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
响,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
裁决执行情况等。
       (七)公司出现下列重大变更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
公地址、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后披露新的公司章程;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或者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3、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
更;
       4、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5、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6、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7、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
    8、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被责令关闭;
    9、订立重要合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0、公司提供担保,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15个交易日内未履行偿债义
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形;
    11、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12、公司发生重大债务;
    13、公司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
求的除外),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14、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纳
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15、公司取得或丧失重要生产资质、许可、特许经营权,或生产经营的
外部条件、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16、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
查,被移送司法机关或追究刑事责任,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
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
    17、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
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采取留置、强制措施
或者追究重大刑事责任,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处以证券市场禁入、认
定为不适当人员等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
其他行政处罚;或者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
计达3个月以上;
    18、因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虚假记载或者未按规定披露,被有关机
构要求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19、发生《北京凯德石英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规定的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20、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或者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占用的,应当报告相关事项的整改进度情况。
   (八)公司出现下列风险事项,应当立即报告相关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1、停产、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2、发生重大债务违约;
       3、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4、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5、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决议;
       6、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法取得联
系;
       7、公司其他可能导致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风险。
    第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或拟发生变更,公司控股股东应
在就该事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并持续报
告变更的进程。如出现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形
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
秘书。
    第八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出现被质押、冻
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设定信托的情形时,该股东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公司
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 对于无法判断其重要性的各种事项,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向董事会
秘书进行咨询,咨询该重大信息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法规和政策及审
批、信息披露等相关事宜。
    第十条 公司网站、宣传性资料的内容不得涉及公司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
息。公司内刊资料涉及未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的,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防止对
外泄漏。如内刊、网站、宣传等资料刊登前无法确认其内容是否涉及公司未公
开重大信息的,应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确认。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与管理
    第十一条 报告义务人应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以电话、传真或邮件
等方式向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并同时提供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
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定及情况介
绍等与重大信息相关的文件:
   1、报告义务人知悉该重大信息的当日;
   2、相关方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或监事会审议时;
   3、有关各方拟就该重大事项进行协商或谈判时。
       第十二条 在获悉重大信息时,报告义务人应根据本制度及时向董事会秘
书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并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带有重大
隐瞒、虚假陈述或引人重大误解之处。报告义务人对所报告信息的后果承担责
任。
       第十三条 报告义务人按照前款规定履行报告义务之后,还应当根据重大
信息的进展情况履行持续报告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会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
报告决议情况;
       2、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
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
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
况和原因;
       3、重大事件获得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
否决情况;
       4、相关人员的质押股份被强制处置或处置风险解除的,应当及时报告
解除质押或者处置事项;
       5、重大诉讼、仲裁应及时报告诉讼、仲裁结果以及相关判决执行情况;
       6、其他已对外披露的重大信息涉及进展情况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
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四条 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及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
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在收到公司有关人员报告的重大信息后,认为必要
时,应及时向公司董事长汇报有关情况。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要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将信息向董事会、监事会进行汇报,按照相关规定
将信息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因
工作关系了解公司未公开披露信息的其他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
前,负有保密义务,应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的
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交易价格。
    第十八条 对投资者关注且非强制性信息披露的重大信息,董事会办公室
应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公司有关方面及时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或进行必要
的澄清。
    第十九条 由于知悉不报、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等违反本制度规
定的其他不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形,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
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证券交易
所公开遣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为准;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
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改。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北京凯德石英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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