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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机科股份:2024-008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4-02-06  

证券代码:835579         证券简称:机科股份         公告编号:2024-008



           机科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4 年 2 月 5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
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本制度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机科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机科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
引第 9 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机科发展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证
券(包括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
以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子公司或公司控
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
者募集说明书的承诺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
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
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直接、间接占用或者挪
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七条 未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或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而未履行法定批准
程序,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包括但不
限于民事赔偿在内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专户不得
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使用完毕
或转出全部节余募集资金的,公司应当及时注销专户并公告。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
下简称“三方协议”)。公司应当在三方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协议主要
内容。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3,000 万元或募
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20%的,公司
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
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通知
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
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第十条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
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
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第十一条 三方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
务顾问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
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二条 公司的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审慎开展多
元化投资,且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市场定位。

    第十三条 公司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进行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可以保
障投资本金安全的现金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并披露,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

    除金融类企业外,公司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权益工
具投资、其他债权投资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
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
公司债券等高风险投资,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

    第十五条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
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
到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四)其他募投项目出现异常的情形。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
因,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第十六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改变募投项目实施地点;

    (六)调整募投项目计划进度;
    (七)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前述第(二)(三)(七)情形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以及公司变更募集
资金用途的,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七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
下条件:

    (一)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通知存款等可以保障投资本金安全的产品;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
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情况及原因,拟进行现金管理的金额和期限,
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投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三)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类型、投资范围、期限、额度、收益分配方式、
预计的年化收益率(如有)、安全性及流动性等;

    (四)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发现投资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
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披露风险提示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措
施。公司现金管理的金额达到《上市规则》相关披露标准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现金管理进展公告。

    第十九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暂时补充流动
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高风险投资,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四)不得将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用于高风险投资。

    第二十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并披露,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 2 个交易日内披露以下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情况及原因;

    (三)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
期限;

    (四)公司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是否存在间接进行高风
险投资的行为;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
资金全部归还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使用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以
下简称“超募资金”)归还银行借款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董事会、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披露,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
披露。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应当公开承诺,在使
用超募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
债券等高风险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二十二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公开披露的募投项目的,可以在募集
资金到账后 6 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

    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由保
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2
个交易日内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置换公告以及保荐机构关于发行人前期资金投入
具体情况或安排的专项意见。

    第二十三条 单个或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
金额低于 200 万元且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5%的,可以豁免董事会审议程序,
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当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超过 200 万元或者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5%的,需经过董事会审议,并由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高于 500 万元且高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0%的,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公开披露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公司改变募集资
金用途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披露,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
确同意意见并披露。

    第二十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或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变更的
除外);

    (三)变更募投项目实施方式;

    (四)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公司仅改变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可免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科学、审慎地选择新的募投项目,对新的募投
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确保募投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
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七条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2 个交易日
内披露以下内容:

    (一)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和风险提示;

    (三)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和可行性分析;

    (四)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公司还应当按照相关规
则规定进行披露。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
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公司内部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
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
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直至
募集资金使用完毕且报告期内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
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因。

    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并在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

    第三十条 保荐机构应当按照《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
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 号——募集
资金管理》的规定,关注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募投项目实施等事项,切实履
行持续督导职责。

    保荐机构应当根据《上市规则》的要求,每年就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
况至少进行一次现场核查,出具核查报告,并在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
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或者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
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包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修订本制度,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及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机科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