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机科股份: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4-04-08
证券代码:835579 证券简称:机科股份 公告编号:2024-043
机科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
究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4 年 4 月 7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
订及新增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本制度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机科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机科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
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
确保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
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
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以下简称“《编报规则第 19 号》”)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机科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机科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
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
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
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
上的股东、会计机构负责人、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
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
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
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
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
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上市公司年报信息披露指
引、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本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
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
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以及其他个
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形。
第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施责
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六条 重大会计差错是指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
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重要性取决于在相关环境下对遗漏或错误表
述的规模和性质的判断。差错所影响的财务报表项目的金额和性质是判断该会计差
错是否具有重要性的决定性因素。
第七条 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 5%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 5%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年度财务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
息披露,应遵照《上市规则》《编报规则第 19 号》的相关规定,需要聘请符合《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务报表进行全面审计或对相关更正事项进
行专项鉴证。
如果会计差错更正事项对财务报表具有广泛性影响,或者该事项导致公司相关
年度盈亏性质发生改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更正后财务报表进行全面审计并出具
新的审计报告。除上述情况外,会计师事务所可以仅对更正事项执行专项鉴证并出
具专项鉴证报告。
上述广泛性是指以下情形:
1、不限于对财务报表的特定要素、账户或项目产生影响;
2、虽然仅对财务报表的特定要素、账户或项目产生影响,但这些要素、账户或
项目是或可能是财务报表的主要组成部分;
3、当与披露相关时,产生的影响对财务报表使用者理解财务报表至关重要。
第九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收集、汇
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
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
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
初步意见、拟定处理意见和整改措施,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抄送监事会。
第三章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十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一)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公司重大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会计差错调整事项未按规定披露;
2、符合第七条(一)至(五)项所列标准的重大差错事项;
3、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担保或对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或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
的其他或有事项;
4、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二)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
2、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担保或对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
3、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重大合同或对外投资、收
购及出售资产等交易;
4、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充和
更正公告。
第十二条 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
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理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
会审议。
第四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公司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不影响监管部门及其他有权机关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四条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
函、责令改正等监管措施的,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
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
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八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责令改正并做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对责任人追究责任,可视情节轻重采取上述一种或同时采取数种形式。
第十九条 对于年度报告编制与披露过程中出现的重大差错,董事会视情节轻重
采取经济处理等形式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
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理的同时可附带要求相关责任人员承担经济责任,金额
由董事会视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二十一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
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理的决议以临
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季度报告、中期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
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制度如与相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机科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4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