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海泰新能:承诺管理制度2024-01-03  

证券代码:835985            证券简称:海泰新能         公告编号:2024-029



             唐山海泰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承诺管理制度》已于 2023 年 12 月 29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
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唐山海泰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唐山海泰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实际
控制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联方及其他相关主体(以下合
称“承诺人”)做出承诺、履行承诺的规范性,切实保护公司及投资者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合称“法律法规”)和《唐山海
泰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承诺是指承诺人就重要事项向公众或者监管部门所作
的保证和相关解决措施。

    承诺人在公司申请股票在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发行、再融资、并购重组
以及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等过程中就解决同业竞争、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资产
注入、资产剥离、股权激励、稳定股价、股票限售、解决产权瑕疵等事项做出
的承诺均构成本制度中的承诺。


                           第二章   承诺管理


    第三条 承诺人做出的公开承诺应当具体、明确、无歧义、具有可操作性,
并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承诺人应严格履行其做出的公开承诺,不得损害公司
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应当及时将承诺人的承诺事项单独在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的专区披
露。

    第四条 承诺人在做出承诺前应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不得承诺
在承诺做出时即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

    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人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
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承诺事项应当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等模糊性
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时限。

    第五条 承诺人做出承诺后,应当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承诺内容履行承诺,
不得无故变更承诺内容或者不履行承诺。

    当承诺履行条件即将达到或者已经达到时,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
履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
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者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相关
信息。
    第七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正在履行中的承诺事项
及进展情况。


                      第三章   未履行承诺的责任


    第八条 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
因及北京证券交易所另有要求的外,承诺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
公司权益的,承诺人应当充分披露原因,并向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提出用新承诺
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

    承诺事项涉及需要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事项的,前款承诺变更
方案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承
诺人及其关联方应当回避表决。变更方案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
的,视为未履行承诺。监事会应当就承诺相关方提出的变更方案是否合法合规、
是否有利于保护公司或者投资者利益发表意见。

    第九条 公司控制权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如原相关股东或实际控制
人承诺的相关事项未履行完毕,相关承诺义务应予以履行或由新的实际控制人
或相关新股东予以承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的,如其承诺的
相关事项向未履行完毕,相关承诺义务应继续履行。

    第十条 公司应督促承诺人规范承诺履行行为,如发现承诺人未履行承诺
或者做出的承诺事项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应当主动询
问、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和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并向投资者做出风险提示。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
行。本制度如与日后的法律法规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有关法律
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和解释。
唐山海泰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