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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海泰新能:监事会议事规则2024-01-03  

证券代码:835985           证券简称:海泰新能         公告编号:2024-027



               唐山海泰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监事会议事规则》已于 2023 年 12 月 29 日经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唐山海泰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监事会的议事程序和行为,确保监事会公平、公正、高效
运作和有效履行监督职能,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
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唐山海泰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本公
司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常设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条     公司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一名,股东代
表监事一名。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
不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
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五条   监事、监事会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公司
董事会、总经理、公司各部门及分支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必要的保障,公
司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干预或干扰监事和监事会正常行使职权。


                             第二章 监事会职权


    第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监事有了解公司经营情况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监事
会可以独立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

    第八条     监事会发现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反法律、法规
或公司章程的行为,可以向董事会、股东大会反映,也可以直接向证券监管机构
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第九条     监事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公司章程》
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罢免建议。

    第十条     监事发现上市公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
制人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相关规定、公司章
程、股东大会决议或者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已经或者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
损失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要求相关方予以纠正,并向北交所报
告。

    第十一条     监事应当对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充分关注独立
董事是否持续具备应有的独立性,是否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履行职责,履行
职责时是否受到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不当影响等。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并主
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
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当公司出现以下情况时,监事会召集人应在十日(不含会议当
日)内召集监事会临时会议:

    (一)监事提议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规
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和北交所公开
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监
事本人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联系方式。

    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临时会议的通
知。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传真、特快专递、挂号邮件或电子邮件的方式送出。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通
知方式发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前送达全体监事,监事会
临时会议通知应在会议召开三日前送达全体监事。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原则上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主席(会议主持
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
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监事会办公室。监事不应当只写明投票
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秘书和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九条     监事应当亲自出席监事会。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
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
限,并由委托人签名和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
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
投票权。

    第二十条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要求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     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
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职,监事会应对其进行谈话提醒,仍不改正的,可建议股东
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对其予以罢免。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在发出会议通知时,议案内容应随会议通知一起送达
全体监事和需要列席会议的有关人士。

    第二十三条     会议议案由提案监事向监事会主席提交。
    第二十四条   会议议案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
营范围和监事会的职权范围;

    (二)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策事项;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并送达监事会主席;

    (四)在监事会会议期间,经全体与会监事同意审议的议案。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主席按关联性和程序性的原则对会议提案进行审核,
认为符合前条规定的应提交监事会讨论和决议。

    如果监事会主席决定不将议案提交监事会会议表决,应当在该次监事会上进
行解释和说明。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主席如将议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应征得原议案提
交人的同意;原议案提交人不同意变更的,监事会主席应就该议案涉及的程序性
问题提请监事会做出决定,并按照监事会决定的程序进行讨论。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为监事会会议议案的制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决议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监事会形成决议应
当经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同意。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
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当议案与某监事有关联关系时,该监事应回避且不得表决。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主席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并在以后的
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条 监事会决议事项公开对外披露之前,与会监事、应监事会要求出
席会议的人员和服务人员对会议内容和决议均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监事会同意,
不得对外泄漏。


                           第四章 会议记录及存档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监事有权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
出某种说明性记载。

    会议记录为监事会档案,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存。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召集人姓名;

    (二)会议通知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出席会议情況;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
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表
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
责保管。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资料保存期限为十年。如果监事会表决事项影响
超过十年,则相关的记录应继续保留,直至该事项的影响消失。

    第三十五条    上市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监事会
决议报送交易所备案,经交易所登记后公告。监事会决议应当经与会监事签字确
认。监事应当保证监事会决议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监事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说明;

   (二)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监事人数、姓名、缺席的理由和受托监事姓名;

   (三)每项议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以及有关监事反对或者弃权
的理由;

   (四)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是《公司章程》的附件。根据公司的发展情况及相关
法律的规定,监事会可适时对本规则进行修订,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监事会。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第四十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执行。




                                          唐山海泰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4 年 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