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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海泰新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2024-01-03  

证券代码:835985           证券简称:海泰新能           公告编号:2024-015



       唐山海泰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已于 2023 年 12 月 29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
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唐山海泰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唐山海泰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
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管理制度》《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6 号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及报送》及《唐山海泰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唐山海泰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
长为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
幕信息保密工作直接负责人,主要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
事宜。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
的日常工作部门。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等给予配合。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支持和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工作,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
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并
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
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
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公
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并参照上述要求送达公司。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子公
司都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
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对于内幕交易、
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内幕交易,并应配合董事会秘书处做
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
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的市场价格有
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
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
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
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
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
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
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
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
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
十;

  (十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内幕信息不仅包括公司自身发生的上述重要信息,还包括公司下属各部
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发生的,
可能对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在交易活动中
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六条   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一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范
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
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
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
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
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
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
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
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
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
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和报备



    第七条   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需第一时间告知公司
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
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董事会办公室应第
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及时对内
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
准确性;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提交董事会审核,董事会秘书按照规定向北
京证券交易所、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进行报备。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及档案管理工作。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

    (一)姓名或名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证券账户和联系方式;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与公司的关系;

    (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

    (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负责人,以及公司
各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对公司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责
任,有义务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
    各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对所在单位的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应
及时做好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确定本单位的信息知情人登
记备案工作联系人,及时向内幕信息管理部门报告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及
其变更等情况。

    各控股子公司发生符合本制度第五条所规定事项的,应分阶段填写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相关档案材料须在 2 个工作日内报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条     公司的股东、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服务机构
等内幕信息知情人,有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
作。

    公司的股东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
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
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
并做好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下列事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送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信息相关材料:

    (一)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二)证券发行;

    (三)股份回购;

    (四)重大资产重组;

    (五)公司被收购;

    (六)公司合并、分立;

    (七)申请转板或向境外其他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
    (八)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权益分派等事项的,也应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披露后的 10 个交易日内,
通过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系统(以下简称报备系统)或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方
式,提交下列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二)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自查期间为年度报告披露日
的前 6 个月以及中期报告披露日的前 3 个月;

    (三)公司全体董事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的承诺书;

    (四)北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
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
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
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
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四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
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
内。

       第十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报送,不得
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十六条   如果公司内幕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如出现媒体报
道、市场传闻等),或者公司证券交易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
予以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向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
人员须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经董事秘书处备案,并确认已经与
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并及时进行相关登记。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审议和表决非公开信息议案时,应认真履行职责,
关联方董事应回避表决。对公司股东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
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者利用
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
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中国证监
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二十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
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若擅自披露公
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
利用内幕信息操纵股价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
信息知情人员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
息保密职责,坚决杜绝内幕交易。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
应及时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唐山海泰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