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海泰新能: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2024-01-03
证券代码:835985 证券简称:海泰新能 公告编号:2024-021
唐山海泰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管
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已于 2023 年 12 月 29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
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唐山海泰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唐山海泰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资金管理,防止和杜绝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发生,
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唐山海泰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关联方与公司间的资金管理。纳入公司合并会
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的界定,遵从《北京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的规定界定。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定所界定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
易所产生的对公司的资金占用。
(二)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公司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
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资金给公
司关联方资金,为公司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以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
务提供情况下给公司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五条 公司关联方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如有违反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章 资金往来事项及规范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下属各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对于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应按照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勤勉尽职地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
来中,不得占用公司资金。
第八条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要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
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九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
联方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公司关联方使用;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公司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公司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公司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
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
金;
(五)代公司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它占用方式。
第十条 公司与公司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应严格依照《北京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履行。
第十一条 公司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原
则上应当以现金清偿。严格控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以非现金
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拟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
金,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用于抵偿的资产必须属于公司同一业务体系,并有利于增强公司独
立性和核心竞争力,减少关联交易,不得是尚未投入使用的资产或者没有客观
明确账面净值的资产。
(二)公司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对符合以资抵债条件
的资产进行评估,以资产评估值或者经审计的账面净值作为以资抵债的定价基
础,但最终定价不得损害公司利益,并充分考虑所占用资金的现值予以折扣。
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告。
(三)独立董事应当就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发表独立意见,或者聘请
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四)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关联方股东应当
回避投票。
第三章 关联方资金占用的防范措施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防范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的管理。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应按照《公司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切实履行防止公司
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职责。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和直接主管责任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是该项工作的业务
负责人。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按照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公司关联方通过
采购和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开展的关联交易事项,超越董事会权限的关联交易
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董事会一经发现存在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应
当采取各项措施,确保关联方尽快清偿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第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交易需要进行款项结算时,公司财务部门应
当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公司财务部门应当认真核
算、统计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事项。公司财务部门除要将有关协
议、合同等文件作为支付依据外,还应当审查构成支付依据的事项是否符合《公
司章程》及其它治理准则所规定的决策程序,并将有关决策文件备案,并建立
专门的财务档案。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
方挪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
第十七条 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资金管理工作,财务总监协助总经理
加强对公司财务过程的控制,监控公司关联方与公司的资金、业务往来,财务
总监应定期向总经理报告公司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应定期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进行检查,上报与公司
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审查情况,杜绝公司关联方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
情况发生。
第十九条 公司发生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
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
当公司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备,必要时对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起法律诉讼,申请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司法冻结,保
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监事会应当监督公司董事会履行上述
职责,当董事会不履行时,监事会可代为履行。
第二十条 外部审计机构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应
对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
明,公司依据有关规定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关联方对公司产生资金占用行为,公司应依法制定清
欠方案,按照要求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所报告和公告。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有义务维护公司资金不被公司关联方占用。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决策、审核、审批及直接处理与公司关联方
的资金往来事项时,违反本制度要求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
行政、刑事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司关联方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
范性文件占用公司资金的,公司应及时发出催还通知并同意向有关部门举报,
要求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应及时要求赔偿,必
要时应通过诉讼及其它法律形式索赔。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占用即冻结”之
机制,控股股东发生侵占公司资产行为时,董事会应要求控股股东立即偿还。
控股股东如不能以现金清偿侵占公司资产的,公司董事会可以依法申请司法冻
结控股股东持有公司的股份。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及时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唐山海泰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