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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泰新能:[临时公告]海泰新能:公司章程2024-01-22  

证券代码:835985            证券简称:海泰新能          公告编号:2024-038



                  唐山海泰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章程》已于 2023 年 12 月 29 日、2024 年 1 月 18 日经公司第三届
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及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唐山海泰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唐山海泰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由唐
山海泰新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在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为 91130200787033876G。

       第三条 公司于 2022 年 7 月 6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6,189.5240 万股,并于 2022 年 8 月 8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
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名称:唐山海泰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TANGSHAN HAITAI NEW ENERGY TECHNOLOGY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玉田县玉泰工业区

    邮政编码:06410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 30,947.62 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公司营业期限为 2006 年 4 月 17 日至长期。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也是对公司、股
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可
以依据本章程起诉公司;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
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可以依据本章程起
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董事会秘书。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
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恪守诚信、开拓创新、技术一流、质量至上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
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光伏设备及元
器件销售;光伏发电设备租赁;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
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及梯次利用(不含危险
废物经营);货物进出口;资源循环利用服务技术咨询;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工
程管理服务;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发电技术
服务;风力发电技术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
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种类股票,每股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
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
司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系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发起人
名称(姓名)、注册号(身份证号)、认购股份数、持股比例、出资方式为:


                                       认购股
       发起人                          份数
 序                                                  持股比   出资方
       名称/姓    注册号/身份证号                                        出资时间
 号                                     (万           例       式
         名
                                        股)


                                                              净资产折   2015年9月
  1      王永    ******************     8500         62.96%
                                                                股          2日


  2     巴义敏   ******************     800          5.93%    净资产折   2015年9月
                                                       股          2日


                                                     净资产折   2015年9月
3    王秀珍   ******************    100     0.74%
                                                       股          2日


                                                     净资产折   2015年9月
4    张凤慧   ******************   2000     14.81%
                                                       股          2日


                                                     净资产折   2015年9月
5    刘凤玲   ******************   1000     7.41%
                                                       股          2日


                                                     净资产折   2015年9月
6    王莹莹   ******************   392.33   2.91%
                                                       股          2日


                                                     净资产折   2015年9月
7    崔建业   ******************   166.67   1.23%
                                                       股          2日


                                                     净资产折   2015年9月
8    王许朋   ******************    35      0.26%
                                                       股          2日


                                                     净资产折   2015年9月
9     张鹏    ******************    20      0.15%
                                                       股          2日


                                                     净资产折   2015年9月
10    张军    ******************    200     1.48%
                                                       股          2日


                                                     净资产折   2015年9月
11    封喆    ******************   21.67    0.16%
                                                       股          2日


                                                     净资产折   2015年9月
12   张跃达   ******************    100     0.74%
                                                       股          2日


                                                     净资产折   2015年9月
13    吴威    ******************    100     0.74%
                                                       股          2日


                                                     净资产折   2015年9月
14    彭博    ******************   33.33    0.25%
                                                       股          2日


                                                     净资产折   2015年9月
15    代伟    ******************    31      0.23%
                                                       股          2日


合                                 13,500   100%       ——
 计


      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30,947.62 万股,每股面值壹元,全部为普通
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
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
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有权政府部门许可的其他情况。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
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以及上市前直接持有 10%以上股份的股东
或虽未直接持有但可实际支配 10%以上股份表决权的相关主体,持有或控制的
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前的股份,自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
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亲属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配
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
子女配偶的父母以及其他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
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通过专项资产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参与战
略配售取得的股份,自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
代为管理。其他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取得的股份,自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

    中国证监会及北交所等对股份转让有其他限制性规定的,应遵其规定。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
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
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前款所称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
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
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
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
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并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
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
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
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
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五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
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
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
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
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
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
份进行质押的,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
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
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
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提供财务资助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
为行使。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
司及购买银行理财产品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即公司对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中国证监会及北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
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
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
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75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75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交易安排涉及未来
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
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同一类别且方向相反的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
单向金额适用本条标准。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同一类别且方向相反的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
单向金额适用本条标准;

    本公司发生股权交易,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股权
所对应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股权交易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
变更的,应当按照本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公司直接或间
接放弃控股子公司股权的优先受让权或增资权,导致子公司不再纳入合并报表
的,应当视作出售股权资产,以该股权所对应公司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
公司部分放弃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子公司股权的优先受让权或增资权,未导致
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但是公司持股比例下降,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
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条标准。公司对下属非公司制主体放弃或部分
放弃收益权的,参照适用上述规定。

    公司发生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
算,但已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涉及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
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发生下列财务资助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被资助对象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或者资助对象为公
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四十五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属于下列情形之
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 3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六)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的规定,须经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方可对外担保的其他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
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
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
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豁免适用本条
款第(一)至(三)项规定。

    第四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 2%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应当对下列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

 (一)与同一关联方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方进行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方,包括与该关联方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或者存在股权
控制关系,或者由同一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
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八条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
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本章程所
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请求当日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计
算。

    第四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股东大会将设置会
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五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
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由公司的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
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五十二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
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
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提议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
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收到请求后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监事会未在
规定期限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
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五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以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六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
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七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
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
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
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地披露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
为使股东对拟讨论事项做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第五十九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临时股东大会会议
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的形式向全体股东发出通知。
    公司计算前述“二十日”、“十五日”的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但包括通知发出当日。

    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可以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
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
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交易日,且应当晚于公
告的披露时间。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釆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
提案提出。

    第六十二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
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确需延期或者取消的,公司应当在
股东大会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交易日公告,并详细说明原因;延期召开的,
应当在公告中说明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
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采取
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四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
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五条 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
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
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
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
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
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六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
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七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
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八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必须由委托人亲自签署。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
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会议。

    第六十九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应
载明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七十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
名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七十一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
议,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
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三条 公司应当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
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
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
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
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七十四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五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和建
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七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
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七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
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
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
其他事项。

    第八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三条 股东(包括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本条所称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
大事项是指:

    (一)任免董事;

    (二)制定、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或者进行利润分配;

    (三)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对
外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

    (四)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

    (五)公开发行股票、向境内其他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转板(以下简称申
请转板)或向境外其他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中小股东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以及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外的其他股东。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公司的股份。确因特殊原因持有股份的,应当在
一年内依法消除该情形。前述情形消除前,相关子公司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
的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股份涉及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
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权。征集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
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
限制。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
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
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之前,公司应当依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确
定关联股东的范围。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包括授权代理
人)可以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依照大会程序向到会股东阐明其观点,但在投
票时应当回避表决。

    股东大会决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主动回避,不参与投票表
决;关联股东未主动回避表决,参加会议的其他股东有权要求关联股东回避表
决。关联股东回避后,由其他股东根据其所持表决权进行表决,并依据本制度
之规定通过相应的决议;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由股东大会主持人通知,
并载入会议记录。

    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公司章程》
规定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时,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
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八十五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
准,公司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
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六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会、监事会可以在本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人数,提
出董事候选人和监事候选人。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单独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股份总数的 3%以上有表决权的
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董事或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但提名的人
数必须符合本章程的规定,并且不得多于拟选人数;

    (二)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通过公司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
民主形式选举产生;

    (三)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
关规定执行;

    (四)提名人在提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之前应当取得该候选人的书面承
诺,确认其接受提名,并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
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或监事的职责。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
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公司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时,
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
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
会应当向股东公告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八十八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应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
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
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应对提案进行搁置或
不予表决。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应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九十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
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
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
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或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
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
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
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
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
保密义务。

    第九十四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
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
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
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
所投票数进行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
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
会议主持人应当即时点票。

    第九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七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
任时间为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

    第九十九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二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一百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或企业的法定代表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
尚未届满;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前款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
会解除其职务。每届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董事会不设职工代表董事。董事应当遵
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
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
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
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
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
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
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

   (五)应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
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
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独立董事辞职将
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
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该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
续。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任期结
束后三年内仍然有效。

    第一百〇七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
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
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
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独立董事

    第一百〇九条 公司设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人数不得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
分之一,其中至少有 1 名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相
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一百一十条 独董董事的任职条件和独立性要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
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北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独立董事提名人应当
就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及是否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形进行审慎核实,公
司董事会应当对监事会或公司股东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
性进行核查。

    第一百一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董事会中充分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
专业咨询作用,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下列
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重点监督公司与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
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一十二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全体独立董事过
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一十三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
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
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章程
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事项,
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
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
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
举一名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提供必要的条件,保证独
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
立行使职权。

    第一百一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
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
职报告。

    第一百一十七条 除本节特别规定外,本章程中有关董事的其他规定亦适
用于独立董事。

                             第三节   董事会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由 5 至 19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人数不低于
董事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
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根据
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应当由董事会
通过的职权。

    董事会行使职权的事项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
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公司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战略委员会、提名委
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
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
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
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的董事,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
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
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
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
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的,应由
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5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5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事项达到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当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财务资助事项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
审议通过,并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公司对外担保
事项、财务资助事项达到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发生符合以下标准的关联交易(除提供担保外),应
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0.2%以上的交易。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查和评估公司治理机制对股东权益的
保障,以及公司治理结构的合理性及有效性。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会议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件或其他重大突发事件、不及时
处置将会对公司或股东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
规定和公司及股东利益的特别处置权,但应在事后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报告;

   (四)批准未达到本章程第一百二十三条和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标准的
交易事项。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六)董事会闭会期间董事长代为行使董事会部分职权,具体授权原则和
授权内容由董事会拟定《董事会议事规则》,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董事长在其职权范围(包括授权)内行使权力时,遇到对公司经营可能产
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当审慎决策,必要时应当提交董事会集体决策。对于
授权事项的执行情况,董事长应当及时告知全体董事。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
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
开十日前,以书面会议通知的方式,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
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三十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二分
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
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当提前 3 日,以书面会议
通知的方式,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通知。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提案;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
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
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
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
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
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三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或举手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电话、传真或
电子邮件的进行并作出决议,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三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
的,可以书面委托公司董事会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只能委托其他独立
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
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
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者弃权的意见。董事不得作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
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
其他董事出席而免责。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
投票权。
    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二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
议。

    第一百三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
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一百三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
权的票数)。

   (六)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可以根据
经营需要设置副总经理职务,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
责人作为高级管理人员,除符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
职务资格,或者具有会计专业知识背景并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

    本章程第一百〇二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〇三条第(四)至(六)
项关于勤勉义务的相应规定,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
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四十一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二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及研发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
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其他公
司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四十三条 总经理应制定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四十四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
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五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
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四十六条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提名,
董事会聘任。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开展工作。

    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委任,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
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
宜。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四十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
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
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五十条 本章程第一百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
于公司监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和直系亲
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
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
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

    第一百五十四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
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五十五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
监事 1 名,股东代表监事 2 名。 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 1/3,职工代
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
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一百五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
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法律法规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五十八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应提前十日通知
全体监事。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并应提前三日通知全体监事。

    第一百五十九条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六十条 监事会应当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
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监事会议事规则应规定监
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
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六十一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
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
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一百六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
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中期报告。

    上述财务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
进行编制。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
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

                           第二节   利润分配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
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
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
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
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应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
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
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
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等方式,具备现金分红条件
的,公司原则上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三)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

    公司原则上采取年度利润分配政策,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
盈利状况、现金流及资金需求计划提出中期利润分配预案,并经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后实施。

    (四)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1、现金分红条件:

    (1)公司该年度的可供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盈余公积金后
剩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的后续
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当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或在
考虑实施前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以及该年度现金分红的前提下公
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仍能够得到满足。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购买设备或其他经营
性现金需求累计支出预计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购买设备或其他经营
性现金需求累计支出预计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2、现金分红比例:

    每年公司符合上述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当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
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公司在实施上述现金分配股利的同时,可
以另行增加股票股利分配或公积金转增。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
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配。

    3、公司实行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
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债务偿还能力、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
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
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
理。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
之和。

    (五)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
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
的条件下,发放股票股利。

                           第三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
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
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
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
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
凭证、会计账薄、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七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提前 7 日
事先通知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
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公告方式送出;

   (二)以专人送出;

   (三)以邮件方式送出;

   (四)以传真方式送出;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
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的通知可以公告或证券交易所认
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可以专人送达、邮件、传真、
电子邮件、电报或其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可以专人送达、邮件、传真、电
子邮件、电报或其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
(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
邮局之日起第五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方式送出的,发出之日
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八十二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
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在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指定的报纸、网站等媒
体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
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
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
十日在省级或省级以上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
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
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
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省级或省级以上报纸上公告。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
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
日内在省级或省级以上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
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
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
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
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
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
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
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
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
行清算。

    第一百九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加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九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
日内在省级或以上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
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请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九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九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
院。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
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九十九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
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第二百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
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二百〇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
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本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〇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
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〇三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
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〇四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
公告。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二百〇五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
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
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
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
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因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〇六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
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〇七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者不同版本的章程与
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公司登记机关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
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〇八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至少”均含本数;“低于”、“多
于”、 “过半”、“不足”、“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百〇九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
会议事规则。

    第二百一十条 本章程经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一十一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百一十二条 本章程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唐山海泰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