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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易实精密: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预案公告2024-08-15  

证券代码:836221          证券简称:易实精密           公告编号:2024-053



                   江苏易实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预案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权益分派预案情况
    根据公司 2024 年 8 月 15 日披露的 2024 年半年度报告(财务报告未经审
计),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上市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的未分配利润为
119,390,999.49 元,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为 118,096,903.71 元。
    公司本次权益分派预案如下:公司目前总股本为 96,700,000 股,以未分配利
润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00 元(含税)。本次权益分派共预计派发
现金红利 9,670,000 元。
    公司将以权益分派实施时股权登记日应分配股数为基数,如股权登记日应分
配股数与目前预计不一致的,公司将维持分派比例不变,并相应调整分派总额。
实际分派结果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核算的结果为准。



 二、审议及表决情况
(一)董事会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权益分派预案经公司 2024 年 8 月 14 日召开的董事会审议通过,该议案
尚需提交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最终预案以股东大会审议结果
为准。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权益分派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利益的情
形。因此,同意本次权益分派预案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4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的条款说明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包括: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
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
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
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
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
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
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
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之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
    1、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以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为前提,在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下,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
的实际经营情况及公司的长期战略发展目标,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
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2、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
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公司具备现金分红
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现金分红的数额为含税金额。
    3、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
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二)利润分配的具体政策
    1、公司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
式分配利润。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在具备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
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应当具有公司成长
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公司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应当
每年度进行利润分配,也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2、现金分红具体政策 在制定现金分红政策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
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
理。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
之和。
    3、现金分红的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
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公司该年度资产负债率低于 70%。
    (3)该年度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重大投资
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下列事项之一者:
    ①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收购资产、对外投资或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累计
支出金额预计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且绝对金额超
过 3,000 万元;
    ②公司在未来十二个月内拟收购资产、对外投资、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等累
计支出金额预计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
    满足上述条件时,公司该年度应该进行现金分红;不满足上述条件之一时,
公司该年度可以不进行现金分红,但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
不得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4、现金分红的时间及比例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满足现金分红的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
进行一次现金分红;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状况提议进行中期利
润分配。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满足现金分红的条件的前提下,公司每年度以现金
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且公司最近三年以现
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5、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
在保证足额现金分红及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
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体分配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决定。
    (三)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
资金需求情况以及中小股东的意见拟定分配预案。
    公司本年度内盈利但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董事有权督
促公司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原因及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对于有能
力分红但不分红、现金分红水平较低或者大比例现金分红等情况,独立董事应
监管机构的要求,发表独立意见。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批准。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
事会审议。
    董事会应当通过交易所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公司网页、电话、
传真、邮件、信函和实地接待等多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沟通交流,
充分听取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股东大会审议
利润分配议案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四)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公司根据经营情况、投资计划和长期发展
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确需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
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或变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分红政策调整或变更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独立董事及
监事会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 的理由的真实性、充分性、合理性、
审议程序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以及是否符合本制度规定的条件等事项发表意见。
    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或变更事项时,公司应当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
式。
    (五)有关利润分配的信息披露
    1、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独立
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2、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
股本方案或发行新股方案的执行情况。
    3、公司当年盈利,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
中披露原因,还应说明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并由独
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六)出现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
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四、承诺履行情况
   截至目前,公司或相关主体作出过关于利润分配的公开承诺,相关承诺未履
行完毕。
    公司严格按照上述规划进行利润分配,本次权益分派预案符合承诺内容。
因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根
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相关规定,制定了《公
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分红
回 报 规 划 》, 内 容详见 公 司 于 全国 中 小企业 股 份 转 让系 统 信息披 露 平 台
(www.neeq.com.cn)披露的《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
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公告编号:2022-112)。



 五、其他
    1、本次权益分派预案披露前,公司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并对
内幕信息知情人履行保密和严禁内幕交易的告知义务。
    2、本预案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存在不确定性。本次权益分派方案将在
决策程序通过后 2 个月内实施。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目录
     (一)《江苏易实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
议》;
     (二)《江苏易实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
议》。




                                                 江苏易实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8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