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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华密新材: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公告2024-03-25  

证券代码:836247           证券简称:华密新材         公告编号:2024-031



                    河北华密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权益分派预案情况
    根据公司 2024 年 3 月 25 日披露的 2023 年年度报告(财务报告已经审计),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上市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的未分配利润为
98,526,089.60 元,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为 99,272,113.33 元。母公司资本公积为
213,640,290.91 元(其中股票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为 190,802,968.32 元,其
他资本公积为 22,837,322.59 元)。
    公司本次权益分派预案如下:公司目前总股本为 93,221,400 股,以未分配利
润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87 元(含税);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以
每 10 股转增 3 股(其中以股票发行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每 10 股转增 3 股,无
需纳税;以其他资本公积每 10 股转增 0 股,需要纳税)。本次权益分派共预计派
发现金红利 17,432,401.80 元,转增 27,966,420 股。
    公司将以权益分派实施时股权登记日应分配股数为基数,如股权登记日应分
配股数与目前预计不一致的,公司将维持分派总额不变,并相应调整分派比例,
后续将发布公告说明调整后的分派比例。实际分派结果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核算的结果为准。

 二、最近三年现金分红情况
    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母公司资产负债表中本年末未分配利润为正值且报告
期内盈利,最近三年已分配及拟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共计 55,862,907.80 元,占
最近三年年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比例为 120.81%,超过 30%。
 三、审议及表决情况
(一)董事会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权益分派预案经公司 2024 年 3 月 22 日召开的董事会审议通过,该议案
尚需提交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最终预案以股东大会审议结果为准。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22 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本
议案尚需提交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的条款说明
    《公司章程》“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之“第一节 财务
会计制度”中规定:
       第二百二十条     公司拟实施送股或者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所依据的
中期报告或者季度报告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仅实施现金分红的,可免于审计。
       第二百二十二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
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
不再提取。
    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
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
    股东大会违反前述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
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二百二十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
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
资本的 25%。
    第二百二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
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二百二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
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
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二百二十六条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
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
    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第二百二十七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依据下列规定:
    (一)公司利润分配原则和政策为:
    1、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
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不得超过
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
投资者的意见。
    2、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
式分配股利;公司优先考虑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根据公司现金流状况、
业务成长性、每股净资产规模等合理因素,可采取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
的方式分配股利。
    3、利润分配周期:在当年盈利的条件下,公司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
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
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
式分配股利,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也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二)现金、股票分红具体条件和比例:
    1、在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
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
经营且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条
件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当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合
并报表可分配利润或母公司可分配利润孰低)20%,但特殊情况除外;前述特
殊情况系指:
    (1)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2)因国际、国内宏观经济影响引起行业盈利大幅下滑,致使公司净利
润比上年同期下降 50%以上;
    (3)公司当年年末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4)公司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募集资金项目除外)时,公司
当年可不进行现金分红。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购买资产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且超过 3000 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购买资产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公司将根据当年经营的具体情况及未来正常经营发展的需要,确定当年以
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占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具体比例及是否采取股票
股利分配方式,相关议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在以下两种情况时,公司将考虑发放股票股利:(1)公司在面临现金流不
足时可考虑采用发放股票股利的利润分配方式; 2)在满足现金分红的条件下,
公司可结合实际经营情况考虑同时发放股票股利。
    2、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
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
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5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3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1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
理。
    (三)利润分配决策机制和程序:
    1、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董事会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并进行审议。
独立董事亦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方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提出审核意见。利润分配方
案经监事会审核同意,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董事会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
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董事会提交
股东大会的现金分红的具体方案,应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由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
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和邮件沟通或邀请中
小股东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
心的问题。
    3、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利润分配政策的决
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五、承诺履行情况
   截至目前,公司或相关主体作出过关于利润分配的公开承诺,相关承诺未履
行完毕。
    因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
会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相关规定,制定
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内容详见公司
于 2022 年 4 月 8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披露
的《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4)。公司严格按照上述规划
进行利润分配,本次权益分派预案符合承诺内容。

 六、其他
    1、本次权益分派预案披露前,公司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并对
内幕信息知情人履行保密和严禁内幕交易的告知义务。
    2、送转股方案对公司报告期内净资产收益率以及投资者持股比例没有实质
影响,方案实施后,公司总股本将增加,预计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等指标将相
应摊薄。
    3、本预案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存在不确定性。本次权益分派方案将在
决策程序通过后 2 个月内实施。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目录
     (一)《河北华密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二)《河北华密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河北华密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3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