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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欧普泰:关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储存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4-12-05  

证券代码:836414           证券简称:欧普泰           公告编号:2024-100



                   上海欧普泰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储存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性,没有虚
  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募集资金情况概述


    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11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上海欧
普泰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
监许可[2022]2809 号)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普通股股票 6,000,000 股,每股发行价格
为人民币 24.98 元,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49,880,000.00 元,扣除各项发
行费用人民币 17,731,612.34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32,148,387.66 元。上
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2 年 12 月 2 日全部到位,并经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审验并出具了众会字(2022)第 08841 号验资报告。


    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与保荐机构中
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
协议》,以便保荐机构监督并核查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情况。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如下:
账户名称                    银行名称                账号

上海欧普泰科技创业股份有
                            中信银行上海中环支行    8110201012701548963
限公司

上海欧普泰科技创业股份有    招商银行上海分行
                                                    已注销
限公司                      曹杨支行
    注:公司在招商银行上海分行曹杨支行设立的募集资金专户资金已按规定使
用完毕,公司决定对上述募集资金专户予以注销,并于 2023 年 11 月 20 日注销
本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22 日在北京证券交
易所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bse.cn/)披露的《关于注销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
户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94)。


二、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于发
布《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 号——募集资金管理》的规定,
公司及实际实施募投资金项目的主体江苏欧普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完成与保荐
机构、开户银行共同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三方协议,确保协
议必备条款与北交所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保持一致。


三、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一:上海欧普泰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二:江苏欧普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实际实施募投资金项目的公司)

    上述公司共同视为本协议的甲方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甲方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甲方承诺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上述募
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
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
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
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
项直接支取资金。

    2.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
人/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应当依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
号——募集资金管理》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积
极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
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3.乙方按月向甲方二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4.甲方二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3000万
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二应当及时以传真及/或邮件方式及时通知
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5.乙方如发现甲方二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或其他重大风险时,应及时告知
丙方,并配合丙方进行调查和核实。

    6.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二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
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二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
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7.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
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
三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同时,甲、乙、丙三方原签订的《募
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终止。


四、 备查文件
《上海欧普泰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上
海中环支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上海欧普泰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