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36547 证券简称:无锡晶海 公告编号:2024-013 无锡晶海氨基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 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无锡晶海氨基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22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 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情况概述 2023 年 9 月 28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做出《关于同意无 锡晶海氨基酸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 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262 号),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 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本次发行股数 17,940,000 股(超额 配售选择权行使后),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6.53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 为人民币 296,548,200.00 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后),扣除发行费 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66,404,624.15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 全部存放于公司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经上会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无锡晶海氨基酸股份有限公司验资 报告》(上会师报字(2023)第 14448 号)和《无锡晶海氨基酸股份 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上会师报字(2024)第 0089 号)。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北京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试行)》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相 关要求,公司已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并已与保荐机构、 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 二、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在本次募集资金到位之前,为不影响项目建设,本公司已用自筹 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截至 2023 年 12 月 25 日止,公司以自筹资 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实际投资额为人民币 102,414,287.62 元(不 含税),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自筹资金预先投入金 拟置换金额 序号 项目名称 额(不含税) (不含税) 高端高附加值关键系 1 列氨基酸产业化建设 102,414,287.62 102,414,287.62 项目 三、自筹资金已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的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为人民币 30,143,575.85 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后,不含增值税)。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 司已用自筹资金支付发行费用金额人民币 2,117,426.99 元(不含税), 本次拟置换发行费用金额为人民币 2,117,426.99 元(不含税)。截至 2023 年 12 月 25 日,公司各项发行费用中自筹资金实际已支付的具 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自筹资金预先 不含增值税金 募集资金直接 本次拟置换金 项目 支付金额(不 额 抵扣 额(不含税) 含税) 保荐承销费 22,395,176.00 22,395,176.00 - - 用 审计及验资 4,800,000.00 - 1,500,000.00 1,500,000.00 费用 律师费用 2,688,679.25 - 424,528.30 424,528.30 信息披露费 94,339.62 - 94,339.62 94,339.62 用 发行手续费 165,380.98 - 98,559.07 98,559.07 及其他 合计 30,143,575.85 22,395,176.00 2,117,426.99 2,117,426.99 四、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 金的影响 根据《无锡晶海氨基酸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中关于募集资 金运用的说明:本次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可以根据项目进度的实 际情况以自筹资金支付项目所需款项;在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严 格按照有关制度使用募集资金,将募集资金用于置换前期投入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以及支付项目剩余款项,若本次发行所募集资 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与上述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存在资金 缺口,则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 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方案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发行申请文件 相关安排,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 集资金用途情形。 五、相关审议程序 2024 年 1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 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 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同意公司使用 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公司 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该议案在董事会审批权限 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专项意见说明 (一)监事会意见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 的自筹资金事项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 公司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相关审批程序合规有效,不存在损害 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监事会同意 本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 的自筹资金。 (二)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 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 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 号—— 募集资金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 排,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 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 上,我们同意此项议案。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 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独立 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该议案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鉴证报告。 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 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 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四)会计师鉴证意见 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 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情况进行了审核,并 出具了《锡晶海氨基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 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的鉴证报告》(上会师 报字(2024)第 0232 号)。会计师事务所认为,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专项 说明符合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截至 2023 年 12 月 25 日止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情况。 七、备查文件 1、《无锡晶海氨基酸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无锡晶海氨基酸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4、《监事会关于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 5、《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无锡晶海氨基酸股份有限公司使 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 核查意见》 无锡晶海氨基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