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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公告]无锡晶海: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无锡晶海氨基酸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2024-01-23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关于无锡晶海氨基酸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
                              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投行”或“保荐机构”)作为无锡
晶海氨基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晶海”或“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
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对无锡晶海使用募集资金置
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
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无锡晶海于 2023 年 9 月 28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关于同意无
锡晶海氨基酸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
可〔2023〕2262 号),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
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 16.53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25,786.80 万元,减除发行
费用人民币 2,704.00 万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3,082.80 万元。截
至 2023 年 12 月 4 日,上述募集资金已到账,并由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进行审验,出具了《验资报告》(上会师报字(2023)第 14448 号)。

    2023 年 12 月 12 日,公司在北交所上市。自公司上市之日起 30 个自然日内(含
第 30 个自然日,即自 2023 年 12 月 12 日至 2024 年 1 月 10 日),获授权主承销商东
方投行有权使用超额配售股票募集的资金以竞价交易方式购买公司股票,且申报买
入价格不得超过本次发行的发行价,购买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超额配售选择权股
份数量限额(234.00 万股)。

    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0 个自然日内,东方投行作为本次发行的获授权
主承销商,未利用本次发行超额配售所获得的资金以竞价交易方式从二级市场买入
本次发行的股票。公司按照本次发行价格 16.53 元/股,在初始发行规模 1,560.00 万股
的基础上新增发行股票数量 234.00 万股,由此发行总股数扩大至 1,794.00 万股,发
行人发行后的总股本增加至 6,474.00 万股,发行总股数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27.71%。
公司通过本次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增加的募集资金总额为 3,868.02 万元,连同初始发
行规模 1,560.00 万股股票对应的募集资金总额 25,786.80 万元,本次发行最终募集资
金总额为 29,654.82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金额为 3,014.36 万元,募集资金
净额为 26,640.46 万元。截至 2024 年 1 月 11 日,上述募集资金净额已经全部到账,
并由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审验,出具了《验资报告》(上会师报
字(2024)第 0089 号)。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 号——募集资金管理》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募集
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公司已对募集资金实行了专户存储。公司和东方投
行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锡山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锡
山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锡山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
协议》;公司、公司子公司无锡市晶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和东方投行与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锡山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涉及募集资金拟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原拟投入募集资    调整后拟投入募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金额
                                                        金金额          集资金金额
         高端高附加值关键系列氨
   1                                    30,993.06         30,993.06         24,603.46
         基酸产业化建设项目
   2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3,000.00          3,000.00          2,037.00
              合计                      33,993.06         33,993.06         26,640.46

   注:上述调整方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
通过。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情况

    截至 2023 年 12 月 25 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金额
10,241.43 万元,用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的金额 10,241.43 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中        拟用募集资金置换自筹
  序号             项目名称
                                          自筹资金预先投入金额              资金金额
         高端高附加值关键系列氨基酸
   1                                                  10,241.43                   10,241.43
         产业化建设项目
   2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                             -
                  合计                                10,241.43                   10,241.43

    根据《无锡晶海氨基酸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中关于募集资金运用的说明:
本次发行上市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根据项目的实际进度,以自筹资金支付项目
所需款项;在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制度使用募集资金,将募集资
金用于置换前期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或支付项目剩余款项。如本次股
票发行后,实际募集资金数额(扣除发行费用后)大于上述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
超过部分将依照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用于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
若本次股票发行后,实际募集资金小于上述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不足部分公司将
用自筹资金补足。

    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方案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发行申请文件相关安排,不
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情形。

    四、自筹资金已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的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 2,704.00 万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
前,不含增值税),其中保荐费及承销费 1,930.08 万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不
含增值税)已从募集资金中扣除。截至 2023 年 12 月 25 日,公司已用自筹资金支付
的发行费用金额为 211.74 万元,本次拟置换 211.74 万元。截至 2023 年 12 月 25 日,
公司各项发行费用中自筹资金实际已支付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类别                 发行费用          已预先支付资金              拟置换金额

 保荐及承销费用                     2,239.52                      -                         -

 审计及验资费用                       480.00               150.00                   150.00

 律师费用                             268.87                42.45                    42.45

 信息披露费用                            9.43                9.43                        9.43
 发行手续费及其他                16.54               9.86              9.86

        合计                  3,014.36            211.74             211.74

    五、履行的审议程序

    2024 年 1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
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
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 10,241.43 万元置换预先
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 211.74 万元置换已从自有
资金账户支付的发行费用。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该议案
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批。

    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和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进行了鉴证,并出具《关于无锡晶海氨基酸股份有限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上会师报字
(2024)第 0232 号)。

    六、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东方投行认为: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该议案
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出具了鉴证报告。

    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
(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
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东方投行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
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无锡晶海氨基酸股份有限公司使
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之
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陈增坤             张高峰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