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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无锡晶海: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4-01-23  

证券代码:836547         证券简称:无锡晶海      公告编号:2024-022




                   无锡晶海氨基酸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经 2024 年 1 月 22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无锡晶海氨基酸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无锡晶海氨基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
司”或“公司”)关联交易管理,规范关联交易行为,明确管理职
责和分工,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保护中小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合同符合公平、
公开、公允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北京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7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无锡晶海氨基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除遵守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管理制度
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关联方和关联关系
    第三条 公司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
    (二)由上述第(一)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
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三)由本制度第五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
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
人;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
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
法人。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制度第四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
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
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及其利益倾斜的自然
人。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
联方:
    (一)因与公司或公司的关联方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
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制度第四条或第五条
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
情形之一的。
    第七条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
司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包括但不限于关
联方与公司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第八条 关联关系应从关联方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
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九条 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
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交
易: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
事项;
   (十三)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十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符合公平、公开、公允原则;
   (三)关联方如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应当回避表决;
   (四)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就该事项进
行表决时应当回避;
   (五)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
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或独立财务顾问;
   (六)公司应对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予以充分披露,关联交易
的价格原则上不能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
    (七)书面协议原则,关联交易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
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
    (八)公司的资产属于公司所有。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
东及其关联方通过关联交易违规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
他资源,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提供借款;
    (九)公司对于关联交易应按相关规定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十)公司在处理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时,不得损害全体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十一)交易程序应当符合相应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
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
使用;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
承兑汇票;
    (五)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的下述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
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
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
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
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五)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
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六)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七)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
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的;
    (八)公司按与非关联方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的;
    (九)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协调公司的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财务部承担配合工作。
    就关联交易事项,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单
位”)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各单位另设联系人,负责关联交易
事项的报批、统计工作。
    第十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建立关联人信息库,于每年初就
关联人信息进行调查,汇总变动信息,并进行及时更新,更新后将
关联人信息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各单位关联交易联络人。
    因间接关联人的认定存在困难和不确定性,各单位应积极协助
补充关联人信息,及时提醒董事会办公室进行更新。
    公司关联人信息数据仅供内部参考使用。如发生信息外泄,公
司有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 如因事先确实无法认定关联人而进行的交易事项,
应在发现交易对方为关联人时,争取在第一时间暂停该项交易并立
即补报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交易进展过程中,如因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交易的对
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在交易条款未发生任何变化的情况下,交易
可持续进行。相关情况报董事会秘书备案。
    如拟延长该交易或变更交易条款,则需按照本管理制度的相关
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第五章 关联交易价格的确定和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应按照《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管控公司的关
联交易。
    第十八条 关联交易价格是指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
易所涉及之商品或劳务的交易价格。
    第十九条 关联交易价格的确定基本原则和定价方法:
    (一)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如有国家定价,则执行国家定价;
如没有国家定价,则执行行业之可比当地市场价;如既没有国家定
价,也没有市场价,则执行推定价格;如没有国家定价、市场价和
推定价格,则执行协议价。
    (二)国家定价: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或省、市政府主管部
门颁发或发出的仍生效的定价。
    (三)市场价:以市场价为准确定商品或劳务的价格及费率。
    (四)推定价格:系指在交易的商品或劳务的合理成本费用上
加上合理的利润所构成的价格。
    (五)协议价: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价格及费率。
    (六)交易双方根据关联交易事项的具体情况确定定价方法,
并在相关的关联交易协议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条 关联交易价格的管理:
    (一)交易双方应依据本制度第十九条规定的定价原则和定价
方法确保关联交易的价格公平、公正、公允、合理。此外,交易双
方应依据关联交易协议中约定的价格和实际交易数量计算交易价
款,按关联交易协议当中约定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支付。
    (二)每一新年度的第一个月内,公司财务部应将新年度各项
关联交易执行的基准价格报董事会备案,并将上一年度关联交易价
格的执行情况以正式文件报董事会。
    (三)公司财务部应对公司关联交易的产品市场价格及成本变
动情况进行跟踪,并将变动情况报董事会备案。
    (四)董事会对关联交易价格变动有疑义的,可以聘请独立财
务顾问对关联交易价格变动的公允性出具意见。
    (五)公司各种重大关联交易应依据本制度第二十一条、第二
十二条的规定分别由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批准。
    (六)对于依据本管理制度第十九条规定的定价原则和定价方
法无法确定的关联交易价格,或公司的监事就关联交易的价格是否
公允提出置疑的,公司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该关联交易的价格
对全体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发表意见。
    (七)公司其他不可避免之临时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价格在
确定之前,应将有关定价依据报董事会审核。董事会对关联交易定
价原则和价格发表否定意见的,公司应暂停该关联交易,在聘请独
立财务顾问对该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发表肯定意见后进行该项关联
交易。


                     第六章 关联交易的审批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者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与关联方
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2%
以上且超过3,000万元的交易,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提供评估
报告或审计报告。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
估。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述
标准之一的,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决定: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
联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0.2%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 万元。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权限
的,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
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在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况时,关联方应当回避表决。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二十四条 关联交易涉及本制度第九条第(一)至(十二)项
规定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交易额,并按交易类别在连续十二
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的发生额达到本制度第二十一条至第
二十二条规定标准的,分别适用以上各条的规定。已经按照本制度
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二条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
算范围。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对以下关联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
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方,包括与该关联方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或
者存在股权控制关系,或者由同一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已按照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
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本制度第九条第(十二)项项所
列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按照下述规定进行披露
并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一)对于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与关联人订立
书面协议并及时披露,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分别适用第二十一
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协议没有具
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已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
常关联交易协议,如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公
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按要求披露相关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并说明
是否符合协议的规定;如果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
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日常关
联交易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分别适用第二十一条、第二
十二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
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易,因需要经常
订立新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而难以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将每份
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
告之前,对本公司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
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日常关联交易,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予以分类,列表披露执行情况。
如果在实际执行中日常关联交易金额超过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应当
根据超出金额分别适用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重新提交董
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第二十八条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至少应包括交易价格、定价原
则和依据、交易总量或其确定方法、付款方式等主要条款。协议未
确定具体交易价格而仅说明参考市场价格的,公司在按照前条规定
履行披露义务时,应当同时披露实际交易价格、市场价格及其确定
方法、两种价格存在差异的原因。
    公司与关联人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
每三年根据本制度的规定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 公司因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行为导致公司与关
联人的关联交易时,公司可以豁免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第七章 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
    第三十条 对于不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而需提交董事会审议
的议案,由董事会依据相关法规规定进行审查。对被认为是关联交
易的议案,董事会应在会议通知及公告中予以注明。
    第三十一条 对于报董事会审批的关联交易,应当召开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三十二条 公司审议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的关联交易事
项时,公司应及时通过董事会秘书将相关材料提交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专门
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
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关联董事的回避和表
决程序为:
    (一)关联董事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否则其他董事有权要求
其回避;
    (二)当出现是否为关联董事的争议时,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
半数通过决议决定该董事是否属关联董事,并决定其是否回避;不
服该决议的董事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诉,申诉期间不影响该表决的执
行;
    (三)关联董事不得参与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
    (四)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
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四条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
公司应当将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
事:
    (一)为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
法人单位、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
    (四)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
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
    (五)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或高
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管理制度第五
条第(四)项的规定);
    (六)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或者公司基于其他理由认定的,其
独立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董事会应依据本制度的规定,对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事
项是否构成关联交易作出判断,在作此项判断时,股东的持股数额
应以股权登记日的记载为准。
    如经董事会判断,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构成关联交
易,则董事会应通知关联股东。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
当回避表决。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
东:
    (一)为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
法人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适用
于股东为自然人的);
    (六)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方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
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股东。
    第三十六条 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对
其倾斜的法人或自然人。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关联股东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否则其他股东有权向股
东大会提出关联股东回避申请;
    (二)当出现是否为关联股东的争议时,由股东大会过半数通
过决议决定该股东是否属关联股东,并决定其是否回避,该决议为
最终决定;
    (三)股东大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表决时,在扣除关联股东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后,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按照
《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
    第三十七条 公司关联方与公司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协议,应
当采取必要的回避措施:
    (一)任何个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
    (二)关联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公司的决定。


                   第八章 关联交易合同的执行
    第三十八条 经股东大会批准的关联交易,董事会应根据股东
大会的决定组织实施。
    第三十九条 经董事会批准后执行的关联交易,总经理应根据
董事会的决定组织实施。
    第四十条 经批准的关联交易合同在实施中需变更主要内容或
提前终止的,应经原批准机构同意。
                  第九章 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将关联交易协议的订立、变更、终止及履行
情况等事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则予以披
露,并对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予以充分披露。
    第四十二条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向北交所提交下
列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与交易有关的协议书或意向书;
    (三)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意见、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决议和保荐机构意见(如适用);
    (四)交易涉及的政府批文(如适用);
    (五)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如适用);
    (六)北交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四十三条 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之基本情况;
    (二)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意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和保
荐机构发表的独立意见(如适用);
    (三)董事会表决情况(如适用);
    (四)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说明和关联人基本情况;
    (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包括成交价格与交易标的
账面值、评估值以及明确、公允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关系以及因交易
标的特殊而需要说明的与定价有关的其他特定事项;若成交价格与
账面值、评估值或市场价格差异较大的,应当说明原因。如交易有
失公允的,还应当披露本次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利益转移方向;
    (六)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交易价格、交易结算方式、
关联人在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和比重,协议生效条件、生效时间、
履行期限等;
    (七)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包括进行此次关联交易的必
要性和真实意图,对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等;
    (八)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
易的总金额;
    (九)中国证监会及北交所要求的有助于说明交易实质的其他
内容。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
联交易,视同本公司行为,应依据本制度履行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
义务;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或者与公司的关联人进行
第九条提及的各类交易,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五条 有关关联交易决策记录、决议事项等文件,由董事
会秘书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少于”、“超过”
不含本数。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
章程》的修改,修订本制度,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制度与法律、行政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无锡晶海氨基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