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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无锡晶海: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4-01-23  

证券代码:836547         证券简称:无锡晶海      公告编号:2024-020




                   无锡晶海氨基酸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经 2024 年 1 月 22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无锡晶海氨基酸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无锡晶海氨基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规范运营中的
作用,强化对内部董事及经理层的约束和监督机制,保护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独立董事管理办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北京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 号—独立董事》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无锡晶海氨基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
会委员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
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
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
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若发现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
性的情况,应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明
显影响独立性的情形的,应及时通知公司,必要时应提出辞职。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
立董事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
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 1/3 独立董事。公司
聘任的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 1 名会计专业人士。
    会计专业人士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
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
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
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战略专门委
员会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
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
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
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五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
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独立董事管理
办法》要求的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六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监
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与条件
    第七条 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
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会计、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
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独立性,下列人
员不得担任公司的独立董事或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
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
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
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
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
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
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
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
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
定未与上市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
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
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九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
事,并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十条 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良好的个人品
德,应无以下不良记录:
    (一)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情形的;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三)被证券交易所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
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的;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
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五)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
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六)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或全国股转公司公开
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七)根据国家发改委等部委相关规定,作为失信联合惩戒对
象被限制担任董事或独立董事的;
    (八)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
会议或者因连 续两次未能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未满十二个月的;
    (九)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独立董事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向公
司申明并实行 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的情形的,应及
时通知公司,提出解决措施, 必要时应提出辞职。
    第十一条 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自该事实发
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
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前述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
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
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
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
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
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及是否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形进行审慎核实,
并就核实结果做出声明。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
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公司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
公告时,披露《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并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的要求通过主办券
商报送独立董事备案的有关材料,包括《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独
立董事候选人声明》《独立董事履历表》等文件。公司董事会对独
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
见。
    第十五条 北交所自收到公司报送的材料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
未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提出异议的,公司可以履行决策程
序选举独立董事。对于北交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应
当及时披露,不得将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为独立董事,并应根据《北
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的规定延期召开或者取消股
东大会,或者取消股东大会相关提案。
    第十六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
当对监事会或公司股东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
性进行核查,发现候选人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应当要求提名人撤销
对该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并及时披露。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对独立董
事候选人是否 被北交所及相关的证券监管机构提出异议的情况进
行说明。
    第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
累积投票制。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该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
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独立董事任
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
止。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免职必须经过股东大会批准。独立董事除
非出现以下情形,不得在任期届届满前被免职:
   (一)出现《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二)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三)连续两次未能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董事
会会议。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
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
况进行说明。如因独立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公司专门委
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公司章程》要求的人数,或者独
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
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该独立董事的原提名人或公司董事会
应自该独立董事辞职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补选。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影
响。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当向公司申明
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
公司,提出解决措施,必要时应当提出辞职。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本制度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
二条所列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
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上市公
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上市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
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职责。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
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
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
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
权不能正常行使的,上市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
进行沟通,就拟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
等。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
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实情况。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
自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
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
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
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
应当说明具体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
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
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
记录中载明。
    第二十七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上市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
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
加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三十一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上市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
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
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
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
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专门委员
会职责范围内的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专门委
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
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
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
   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
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
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
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
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
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
披露。
    第三十二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
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
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
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
十五日。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外,独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
管理层汇报、与审计部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职。
    第三十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
录,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
董事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
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
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
认。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
存十年。
    第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依法履行董事义务,充分了解公司
经营运作情况和董事会议题内容,维护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
益,尤其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保护。
    公司应当健全独立董事与中小股东的沟通机制,独立董事可以
就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及时向公司核实。
    公司股东间或者董事间发生冲突,对公司经营管理造成重大影
响的,独立董事应当主动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鼓励独立董事公布通信地址或者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
接受投资者咨询、投诉,主动调查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
益的情况,并将调查结果及时回复投资者。
    第三十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至少应
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
场检查的内容;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
司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
见或者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
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
确、清楚。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
报告董事会,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三十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发现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当积极主动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并及时向北交所报告,必要时应当聘
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调查:
    (一)重要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开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者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第三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及时向
北交所和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
独立董事离职的;
    (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充分,二名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延
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者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四)对公司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
行为向董事会报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独立董事针对上述情形对外公开发表声明的,应当于披露前向
北交所报告,经其审核通过后公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上一
年度述职报告并披露。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发布年度股东大会通知
时披露。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况,列席股东大会
次数;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三)现场检查情况(如有);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独
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情况;
    (五)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六)参加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培训的情况;
    (七)被北京证券交易所实施工作措施、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
处分等情况。
    第四十条 公司对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予以保存,并及时
向有关部门报备。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
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
    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
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四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
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
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本办法第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
十二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所列独
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
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上市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
知时披露。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履职保障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
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
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
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
情权。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
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
等工作。
    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
究论证等环节,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
见采纳情况。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
不迟于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
会会议通知期限提供相关会议资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
道;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上市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
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上市公司应当保存
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
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
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
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
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四十五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配合,不
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
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
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
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
事宜;公司不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
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
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十七条 公司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
贴。津贴的标准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
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
律、法规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为准。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解释。




                                 无锡晶海氨基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