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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无锡晶海: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2024-01-23  

证券代码:836547        证券简称:无锡晶海       公告编号:2024-029




                   无锡晶海氨基酸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经 2024 年 1 月 22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无锡晶海氨基酸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无锡晶海氨基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 号—独立董事》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无锡晶海氨基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
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
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
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二章 职责权限

   第三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
   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
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四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由全
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董事会针对被收购事项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规定、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被提
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
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北京证券交易所业
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除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的事项外,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还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一)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二)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
见;
    (三)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
及信息披露,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理财产品、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
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等;
    (五)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北京证券交易所业
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
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
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专门会议,至少每
一年召开 1 次定期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通过现场、通讯方式
(含视频、电话等)或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第九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召集人在会议召开 3 日前通过书
面、邮件、邮寄或电话等方式通知全体独立董事。经全体独立董事
一致同意,通知时限可不受本条款限制。会议通知应包括召开日期、
地点、会议召开方式、拟审议事项和发出通知的日期等。

    第十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
行。独立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因故不能出
席专门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
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式
包括举手表决、书面表决以及通讯表决方式。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并载明下列
事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方式;
    (二)会议召集人姓名和出席独立董事的姓名;
    (三)审议事项或议案;
    (四)表决方式及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
同意、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五)独立董事发表的意见。
    独立董事的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反对意见和无法
发表意见。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
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
    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
持。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生效后与颁布、修改的法
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照法律、法规或《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亦
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无锡晶海氨基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