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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无锡晶海:内部审计制度2024-01-23  

证券代码:836547        证券简称:无锡晶海       公告编号:2024-028




              无锡晶海氨基酸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经 2024 年 1 月 22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无锡晶海氨基酸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无锡晶海氨基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
 益,依据《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
内部审计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
其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
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
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
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公司设立内审部,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对公司财务
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
查监督。
   第六条 内审部对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
会报告工作。
   第七条 内审部设负责人 1 名,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
免。公司内审部配置专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
计人员应具有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经济管理等相关专
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八条 内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
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九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
股公司应当配合内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审部的工作。
   第十条 内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
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总体要求
   第十一条 内审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
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
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
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
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
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
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
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
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二条 内审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
产、对外担保及关联交易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三条 内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
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
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相关
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
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
和信息系统管理等。内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
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
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
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六条 内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
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四章 内部审计的具体实施
   第十七条 内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
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
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
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十八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相关
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对外投
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
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十九条 内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
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
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内审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
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条 内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 内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
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
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
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
力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
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
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
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
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
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第二十二条 内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
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
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
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三条 内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
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
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
况。
   第二十四条 内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
行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
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
律责任是否明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
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
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
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
以下内容:
   (一)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
   (二)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及其处理情况(如适
用);
    (三)改进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其实施的有关措施;
    (四)上一年度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的改进情况
(如适用);
    (五)本年度内部控制审查与评价工作完成情况的说明。公司
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
决议。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时,可根
据情况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
性出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第二十七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无
保留结论鉴证报告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针对鉴证结论涉及
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鉴证结论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二十八条 在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内审部负责人应当积极
沟通,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违反本制度的处理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建立内审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
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如发现内部
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处理相
关责任人。
   第三十条 内审部对模范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做出显著成绩的
部门和个人,可以向董事长、总经理提出给予奖励的建议。
   第三十一条 内审部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和个人,根据情
节轻重,向董事会提出给予行政处分、追究经济责任的建议: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等证
   明材料的;(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审计监督
   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绝执行审计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向内部审计部门如实反映真实情况
   的员工的。
   第三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
董事会给予行政处分、追究经济责任:(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三)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经济
损失的;(四)泄露公司秘密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适用《公司章程》。本规则与《公
司章程》规定存在不一致的,以《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董事会可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对本规则进行修订。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无锡晶海氨基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