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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恒立钻具:监事会关于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2024-10-16  

证券代码:836942           证券简称:恒立钻具       公告编号:2024-065

                   武汉恒立工程钻具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 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武汉恒立工程钻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
“《持续监管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 号——股权
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武汉恒立工程钻具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进行了认真
核查,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一、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的情形,包括: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具备实施《激励计划(草案)》的主体资格。
    二、公司《激励计划(草案)》所确定的授予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实施《激励计划(草案)》时在公司(含
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任职的核心员工,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及外籍员工。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
东或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计划(草案)》确定的所有
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激
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持续监管办法》《监管指引第 3 号》等有关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未违反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审议程序,程序合规,相
关决议有效,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五、公司实施《激励计划(草案)》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机制,完善激励与
约束相结合的分配机制,提高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
利益、核心员工利益结合在一起,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监事会同意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武汉恒立工程钻具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4 年 10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