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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西磁科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4-01-25  

证券代码:836961          证券简称:西磁科技        公告编号:2024-026




                宁波西磁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宁波西磁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24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宁

波西磁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宁波西磁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会对经营管理层的有效监督,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
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
法律、法规和《宁波西磁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
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
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成员均应当为不在公司
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至少有一名独
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审计委员会成员原则上须独立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事务,且
须具备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
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
委员担任,且需为会计专业人士,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
委员会过半数选举产生,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
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
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届满前辞去职务的,应向董事
会提交书面的辞职报告并说明理由,辞职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方能
生效,且在补选的委员就任前,辞职委员仍应按照本工作细则履行
相关职责。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
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
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
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审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形
成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
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第十一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
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
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
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
计师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
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
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
专业意见。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发现公司发布的财
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向董事会、监
事会报告的,或者保荐机构、外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监事会指出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董
事会应当及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公司按照前款规定披露相关信息的,应当在公告中披露财务会
计报告存在的重大问题,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
者拟采取的措施。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
整改时间,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
整改完成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
情况,主要包括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和履行职责的具体情
况。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
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予采纳的,公司应
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
况,并充分听取内部审计部门检查结果的报告。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十九条     定期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临时会议可根据工作需
要,由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提议召开。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应书面委托其他一名独
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二十条     主任委员有权根据公司经营的需要,不定期召集审
计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一条     召开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提
前三日通过直接送达、以预付邮资函件发送、传真、电子邮件等方
式,将书面会议通知提交全体审计委员会成员和董事会秘书。

       以直接送达的,由被送达人在回执上签名(或盖章),签收日期
为送达日期;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五个工作日为送
达日期;以传真送出的,自传真送出时为已经送达,传真送出日期
以传真机报告单显示为准;以电子邮件发送的,以电子邮件进入收
件人指定的电子邮件系统视为送达。

   主任委员不定期召集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
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二十二条     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
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
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
内行使委托委员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出席
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
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
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
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
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可
以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
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
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确实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
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时,由主任委员根据需要决
定采取举手表决方式或书面投票表决方式。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
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可根据需要,邀请其他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可要求公司对相关事项进行说明并
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八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成员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
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
过的有关方案、决议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
的规定。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的有关文件、计划、方案、决议和纪要
(记录)应交由董事会日常办事机构保存(保存期限十年),有关决
议和纪要(记录)应由参加会议的委员签字。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
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
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擅自披露
相关信息,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且公司股票在北交所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宁波西磁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