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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西磁科技: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4-01-25  

证券代码:836961          证券简称:西磁科技        公告编号:2024-014




                宁波西磁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宁波西磁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24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宁

波西磁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本规则尚需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西磁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关联交易的合法合理性,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及公
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在确认和处理有关关联方之间关联关系与关联
交易时,须遵循并贯彻以下基本原则:


   (一)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

   (二)关联方如享有公司股东大会表决权,应当回避行使表决;

   (三)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对该事项进

行表决时,应当予以回避;

   (四)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

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专业评估师;

   (五)对于必须发生之关联交易,须遵循“如实披露”原则;

   (六)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须遵循“公

平、公正、公开以及等价有偿”的一般商业原则,并以协议方式予

以规定。

   第三条   公司在处理与关联方间的关联交易时,不得损害全体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章    关联人、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

   第五条   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会计准则的
相关要求认定关联人。
   第六条   关联关系应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进行判断。

   第七条   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
间发生的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

资全资子公司及购买银行理财产品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反担保除外);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四)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五)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六)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十七)其他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或通过约定

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及审议程序

    第八条     关联交易按照重要性分别确定审批主体。

    第九条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除提供担保外)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2%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应当提
供评估报告或者审计报告,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与日常经营相关的
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需由股东大会批准的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公司
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公司可以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有关法
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应

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十条     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
交易,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2%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 万元的,应由董事会审议批准。但《公
司章程》、本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持有公司 5%以下股
份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前款的规定执行,有关股东应当在股东
大会上回避表决。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对有关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进行审查与讨论。出席会议董事可以要求公司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
说明其是否已经积极在市场寻找就该项交易与第三方进行,从而以
替代与关联方发生交易;并应对有关结果向董事会做出解释。当确
定无法寻求与第三方交易以替代该项关联交易时,董事会应确认该
项关联交易具有必要性。

    董事会在审查有关关联交易的合理性时,须考虑以下因素:


    (一)该项关联交易的标的如属于关联方外购产品时,则必须

调查公司能否自行购买或独立销售。当公司不具备采购或销售渠道

或若自行采购或销售可能无法获得有关优惠待遇的;或若公司向关

联方购买或销售可降低公司生产、采购或销售成本的,董事会应确

认该项关联交易存在具有合理性。但该项关联交易价格须按关联方

的采购价加上分担部分合理的采购成本确定;

    (二)该项关联交易的标的如属于关联方自产产品,则该项关

联交易的价格按关联方生产产品的成本加合理的利润确定交易的

成本价;

    (三)如该项关联交易属于提供或接受劳务、代理、租赁、抵

押和担保、管理、研究和开发、许可等项目,则公司必须取得或要
求关联方提供确定交易价格的合法、有效的依据,作为签订该项关

联交易的价格依据。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和
自然人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
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关联董事在董事会表决时,应当自动回避并放
弃表决权。主持会议的董事长应当要求关联董事回避;如董事长需
要回避的,其他董事应当要求董事长及其他关联董事回避。无须回
避的任何董事均有权要求关联董事回避。但上述有关联关系的董事
有权参与该关联事项的审议讨论,并提出自己的意见。

       关联董事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三)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

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

职;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

员;

       (五)为交易对方或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

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中国证监会或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

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自然人。
       第十四条   被提出回避的董事或其他董事如对关联交易事项
的定性及由此带来的披露程度并回避、放弃表决权有异议的,可申
请无须回避的董事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做出决定。该决定为终局决
定。如异议者仍不服,可在会议后向有关部门投诉或以其他方式申
请处理。

       第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
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
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对有关关联交易进行审查并决议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的,董事会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
程规定期限与程序发出召开股东大会会议通知。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应对董事会提交的有关关联交易议案进
行审议并表决;在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应按有关规定回避表决,
其持股数不应计入有效表决总数。主持会议的董事长应当要求关联
股东回避;如董事长需要回避的,其他董事应当要求董事长及其他
关联股东回避。无须回避的任何股东均有权要求关联股东回避。如
因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导致关联交易议案无法表决时,公司应当在股
东大会决议及会议记录中做出详细记载,并在决议公告中予以披
露。

       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

法人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适用

于股东为自然人的);

   (六)因与交易对方或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

协议或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

   (七)中国证监会或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

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自然人。

   第十八条    被提出回避的股东或其他股东如对关联交易事项
的定性及由此带来的披露程度并回避、放弃表决权有异议的,可申
请无须回避股东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作出决定。该决定为终局决定。
如异议者仍不服,可在股东大会后向有关部门投诉或以其他方式申
请处理。

   第十九条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
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持有本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前款的

规定执行,有关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执行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
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
联方情况及时告知公司。关联方名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建立,
并及时更新,确保关联方名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
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
明确、具体、可执行。公司应将该协议的订立、变更、终止及履行
情况等事项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关联人与公司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协议,应
当采取必要的回避措施,关联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公司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 若该项关联交易属于在董事会、股东大会休会期
间发生,而情况特别紧急的,应尽快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 关联交易合同签订并在合同有效期内,因生产经
营情况的变化而导致必须终止或修改有关关联交易协议或合同的,
合同双方当事人可签订补充协议(合同)以终止或修改原合同;补
充合同可视具体情况即时生效或报经董事会、股东大会确认后生
效。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人以垄断采购和销
售业务渠道等方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利益。关联交易活动
应遵循商业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
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公司应对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予以充分披
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资产属于公司所有。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
他资源。
                    第五章   关联交易的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发生符合以下标准的关联交易(除提供担保
外),应当及时披露: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

联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 0.2%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 万元。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按照北京

证券交易所公司治理相关规则须经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公

司应当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披露关联交易的表决情况及

表决权回避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八条 对于每年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可以在披
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
预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对于预计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

中予以分类,列表披露执行情况并说明交易的公允性。

    如果在实际执行中预计关联交易金额超过本年度关联交易预

计总金额的,公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依据公司章程提交董

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
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
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

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

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五)上市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

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六)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七)关联方向上市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

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且上市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

担保的;

   (八)上市公司按与非关联方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的;

   (九)中国证监会、本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
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解释权、修改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公司向不特定
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生效。




                              宁波西磁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