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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西磁科技: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4-01-25  

证券代码:836961          证券简称:西磁科技        公告编号:2024-012




                宁波西磁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宁波西磁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24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宁

波西磁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尚需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宁波西磁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监管和责任追究,提高募集资
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以及《宁波西磁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基本行为准
则。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法律规定的公开以及非公开
等方式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
计划募集的资金。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或公司
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
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
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
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
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
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
律、法规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
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
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并将募集资金专户
作为认购账户。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
途。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包括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设置的专户)原则上不得超过募投项目的个数。公司存在两次以上
融资的,应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使用完毕或转出全部
节余募集资金的,公司应当及时注销专户并公告。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验资前,与持续督导券
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应当在三方
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
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
署三方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保荐机构
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
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八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
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
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内。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九条   公司在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且验资完成
后可以使用募集资金;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新增股票完成登
记前不得使用募集资金:

    (一)公司未在规定期限或者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最近
一期定期报告;

    (二)最近 12 个月内,公司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中国证
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被北京证券交易
所采取书面形式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或者因违法行为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等;

    (三)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公司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使用募集资金。未经公司股东大会依法作出决议,公司不得变更募
集资金的用途,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
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公司使用募集资
金遵循如下要求:

       (一)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
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做出明确规定;

       (二)公司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
募集资金;

       (三)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
司及时报告北京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四)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
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
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
募投项目(如有):

       1、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2、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 1 年;

       3、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
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

       4、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

       第十一条   公 司募集 资金应 当用于主 营业务 及相关 业务领
域,并有明确的用途。募集资金的使用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债
权投资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

       (二)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
司;

       (三)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高风险投
资;
       (四)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五)将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关联人使用,并为关联人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六)违反募集资金管理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公开披露的募集资金用
途后,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
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公司应当及时
披露募集资金置换公告以及保荐机构关于发行人前期资金投入具
体情况或安排的专项意见。

       第十三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于安
全性高、流动性好、可以保障投资本金安全的理财产品。

       第十四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金融产品的,应当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
见并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
符合如下要求: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
划的正常进行;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
或者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可转换公司债券等高风险投资;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
金。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
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
见。公司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北京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
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 2 个交易日内及时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
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
还银行贷款,公司应当公开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
进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高风险投资或为他人提
供财务资助。

    第十七条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
款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披露,独立董事和
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
购资产等)的,将科学、审慎地进行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   公司使用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应符合北京证券交
易所的相关要求。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二十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发行文件所列用途使用。
公司募集资金用途发生变更的,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
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变更,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
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义务。

    公司仅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但
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 2 个交易日内报告北京证券交易
所并公告改变原因。
    第二十一条 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公司科学、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
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
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二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
审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集资金用途;

    (三)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意见;

    (四)北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将参照
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
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将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
及减少关联交易。

    第二十四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募投项
目在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除外),
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对外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转让或者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对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
的意见;

    (七)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公司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
情况及换入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

    (三)变更募投项目实施方式;

    (四)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原则上应投资于主营业务及相关
业务。

             第五章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进行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履行
资金使用审批手续。凡涉及每一笔募集资金的支出均须由资金使用
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逐级由项目负责人、财务总监、总经理审
批后予以付款。

    第二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应建立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台账,详
细记录募集资金存放开户行、账号、存放金额、使用项目、逐笔使
用情况及其相应金额、使用日期、对应的会计凭证号、对应合同、
批准程序等事项。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
行专项核查,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募集资金专项报告》
应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并在披露公司年度报告及半年度报
告时一并披露。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
况出具鉴证报告,并在发行人披露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公司应当
予以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保荐机构每年就发行人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至少进行一
次现场核查,出具核查报告,并在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含本数,“低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批准且自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
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宁波西磁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