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西磁科技: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4-01-25
证券代码:836961 证券简称:西磁科技 公告编号:2024-020
宁波西磁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宁波西磁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24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宁
波西磁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
度》。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
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
行)》(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结合《宁波西磁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及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
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
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本制度所指的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
(一)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二)报告期内发生重大遗漏信息补充;
(三)报告期内发生业绩预告修正;
(四)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
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
人的责任。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
(四)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五条 公司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
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
批准。
第六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
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告。
第二章 差错认定及责任追究
第七条 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
的责任,具体情形包括: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北交所上市规则》和《企
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
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
——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有
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
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宁波西磁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
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
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
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
情形以及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
响的。
第八条 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
大遗漏的认定标准如下:
(一)公司主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会计差错更正事项
未按规定披露的;
(二)主要税种及税率、税收优惠及其依据未按规定披露的;
(三)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信息披露不完整的;
(四)合并财务报表项目注释不充分完整的;
(五)母公司财务报表主要项目注释遗漏的;
(六)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未按规定披露的;
(七)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或有事
项未披露的。
第九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业绩预告预计的
净利润与实际净利润差异幅度达到 50%以上的。
第十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
标准:
(一)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重大
诉讼、仲裁;
(二)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担保
或对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重大
合同或对外投资、收购及出售资产等交易;
(四)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
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公司董事会依法做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公司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公司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
形的。
第十三条 在对责任人做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
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四条 对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
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收集、汇
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 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
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
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三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十五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责任人追究责任,可视情节轻重采取上述一种或同时采取数
种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现责任追究的范
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
由公司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确定。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
处罚的决议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的制定和修改由公司董事会负责,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并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
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十九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宁波西磁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