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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西磁科技: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4-01-25  

证券代码:836961          证券简称:西磁科技        公告编号:2024-020




                宁波西磁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宁波西磁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24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宁

波西磁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

度》。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
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
行)》(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结合《宁波西磁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及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
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
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本制度所指的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

       (一)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二)报告期内发生重大遗漏信息补充;

       (三)报告期内发生业绩预告修正;

       (四)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
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
人的责任。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

   (四)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五条   公司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
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
批准。

   第六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
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告。


                   第二章   差错认定及责任追究

   第七条   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
的责任,具体情形包括: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北交所上市规则》和《企
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
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
——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有
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
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宁波西磁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
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
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
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
情形以及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
响的。

   第八条      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
大遗漏的认定标准如下:

   (一)公司主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会计差错更正事项
未按规定披露的;

   (二)主要税种及税率、税收优惠及其依据未按规定披露的;

   (三)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信息披露不完整的;

   (四)合并财务报表项目注释不充分完整的;

   (五)母公司财务报表主要项目注释遗漏的;

   (六)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未按规定披露的;

   (七)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或有事
项未披露的。

   第九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业绩预告预计的
净利润与实际净利润差异幅度达到 50%以上的。

   第十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
标准:

   (一)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重大
诉讼、仲裁;
   (二)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担保
或对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重大
合同或对外投资、收购及出售资产等交易;

   (四)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
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公司董事会依法做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公司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公司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
形的。

   第十三条      在对责任人做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
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四条       对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
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收集、汇
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 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
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
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三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十五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责任人追究责任,可视情节轻重采取上述一种或同时采取数
种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现责任追究的范
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
由公司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确定。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
处罚的决议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的制定和修改由公司董事会负责,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并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
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十九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宁波西磁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