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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西磁科技: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4-01-25  

证券代码:836961          证券简称:西磁科技        公告编号:2024-017




               宁波西磁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宁波西磁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24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宁

波西磁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本规则尚需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宁波西磁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合称“投资者”)之间的信
息沟通,切实建立公司与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良好
沟通平台,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形成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和谐的
良性互动关系,提升公司的诚信度、核心竞争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
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
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宁
波西磁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上市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
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
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
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
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
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
法权益。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形成公司与投资者双向沟通渠道和有效机制,促进公司

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

悉,并获得认同与支持。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投资服务理念。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并有机统一

的投资理念。
    (五)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

完善公司治理。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

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上市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

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

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上市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

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上市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

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

生态。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
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除非得到明确授
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
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投资者关系顾问;

   (五)证券监管机构等相关政府部门;

   (六) 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八条 在遵循公开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及时向投资者披
露影响其决策的相关信息,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
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

争战略、市场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

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

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

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六)企业经营管理理念和企业文化建设。

(七)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八)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九) 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与投资者的沟通方式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一)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二)年度报告说明会;

(三)股东大会;

(四)公司网站;

(五)分析师会议和投资者说明会;

(六)一对一沟通;

(七)邮寄资料;

(八)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咨询;

(九)广告、宣传单或者其他宣传材料;

(十)媒体采访和报道;

(十一)现场参观;
       (十一)接待来访、座谈交流;

       (十三)路演。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

通,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

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公司应当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

事件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

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十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公司应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
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
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泄露未公开重
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
必要措施。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
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

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

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一条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并将历史
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
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联系方法、专题文章、
行政人员演说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
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
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
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
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三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

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

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

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

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

况,具体由各证券交易所规定。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

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十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北

京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

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负责人是公司董事长。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投资者关

系管理的制度,并负责检查核查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落实、运行

情况。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公司需要设立或者指定专职部门,配备专门工作人员,负责开

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须具备以下素

质: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生

产流程、管理、研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方面;

       (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和业务素质,熟悉公司治理、财务、

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五)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能够撰写公司

披露文稿等。
   经董事长授权,董事会秘书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

系工作机构协助公司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

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

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
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

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九条 公司设置专线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电话,确保与投

资者之间的沟通畅通,并责成专人接听,回答投资者对公司经营情

况的咨询。当公司投资者咨询电话变更时应及时公告变更后的咨询

电话。

    第二十条 对于上门来访的投资者,公司董事会秘书应亲自或

派专人负责接待。接待来访者前应请来访者配合做好投资者和来访

者的档案记录,并请来访者签署相关承诺书,建立规范化的投资者

来访档案。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业务方面的媒体宣传与推介,公司相关业务

部门提供样稿,并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能对外发布。

    第二十二条 主动来到公司进行采访报道的媒体应提前将采访

计划报董事会秘书审核确定后方可接受采访,拟报道的文字资料应

送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公开对外宣传,未经许可不得拍照、摄影

摄像、录音。

    第二十三条 在公共关系维护方面,公司应与证券监管部门等
相关部门建立良好的沟通关系,及时解决证券监管部门关注的问

题,并将相关意见传达至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四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

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

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相关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公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

值分析报告的,刊登该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时应在显著位置注明“本

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样。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以适当形式对公司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和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

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

应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二十七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

度,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

有);

   (四)其他内容。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

与投资者沟通的有效渠道。公司应当在不晚于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
日举办年度报告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

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如有)应当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下列内

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

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用途及

发展前景等方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至少提前 2 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

知,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或网络)、召

开地点或者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二十九条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如有)、路演前,

公司应事先确定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

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

答,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条 公司开展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

系活动,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在活动结束后,活动记录

应当及时披露或以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方式公开。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尽量避免进行投

资者关系活动,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二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

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

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投资者与

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

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三十三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

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自公司向不

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生

效并实施。




                                 宁波西磁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