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西磁科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2024-01-25
证券代码:836961 证券简称:西磁科技 公告编号:2024-027
宁波西磁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宁波西磁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24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宁
波西磁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宁波西磁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规范独立董事行为,充分发挥独立
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北京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
续监管指引第 1 号—独立董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宁波西磁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
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
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
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二章 职责权限
第三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
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
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四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由全
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董事会针对被收购事项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
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北京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被提
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
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
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北京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除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的事项外,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还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一)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二)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
见;
(三)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
况及信息披露,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
益;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理财产
品、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
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等;
(五)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
(六)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七)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
(八)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
(九)公司拟申请股票从北京证券交易所退市、申请转板或
向境外其他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
(十)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影响公司或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
其他事项;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北京证券交易
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
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
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专门会议,至少每
一年召开 1 次定期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通过现场、通讯方
式(含视频、电话等)或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第九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召集人在会议召开 3 日前通过书
面、邮件、邮寄或电话等方式通知全体独立董事。经全体独立董
事一致同意,通知时限可不受本条款限制。会议通知应包括召开
日期、地点、会议召开方式、拟审议事项和发出通知的日期等。
第十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
行。独立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因故不能
出席专门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
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
式包括举手表决、书面表决以及通讯表决方式。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并载明下列
事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方式;
(二)会议召集人姓名和出席独立董事的姓名;
(三)审议事项或议案;
(四)表决方式及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应载
明同意、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五)独立董事发表的意见。
独立董事的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反对意见和无
法发表意见。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表意见的,相
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
认。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
持。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生效后与颁布、修改的法
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照法律、法规或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且公司股票在北交所向不
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宁波西磁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