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西磁科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4-01-25  

证券代码:836961          证券简称:西磁科技        公告编号:2024-018




                宁波西磁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宁波西磁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24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宁

波西磁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尚

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宁波西磁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
和打击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
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北京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
第 6 号——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及报送》以及《宁波西磁科技发展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宁波西磁
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负责内幕信息
知情人的登记管理工作,董事会应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
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为内幕信息管理具体工作负责人,负责办理公司内
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进行监督。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

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的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对方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
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

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

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

构的工作人员;

       (九)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

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
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
开的信息。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

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

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

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

董事长或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

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

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

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

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百分之二十;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

十;

       (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九)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内幕信息不仅包括公司自身发生的上述重要信息,还包括公司

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

参股公司发生的,可能对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在交易活动中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披

露的信息。

       第五条    公司披露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按照北京证券交易
所相关规定及时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相关材料:


       (一)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二)证券发行;

       (三)股份回购;

       (四)重大资产重组;

       (五)公司被收购;

       (六)公司合并、分立;
       (七)申请转板或向境外其他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

       (八)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权益分派等事项的,也应做好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向

北京证券交易所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六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填写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
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
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第七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
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

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

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

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

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

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
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五条的

要求填写。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

人的登记,并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

汇总。

   第八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
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
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
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
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
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
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九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
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规定第五条填写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
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点的时间、参与策划决策人员名单、
策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
签名确认。

   第十条     公司的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公司
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幕信息的管理可以参照本
制度。当发生内幕信息时,相关负责人应当依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及
时向公司报告并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
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
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
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有关机构。

    第十二条   公 司应当 及时补 充完善内 幕信息 知情人 档案信
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
相关监管机构可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三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
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或进行其他形式的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
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公司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禁
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违反
保密规定责任告知有关人员。

    第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
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
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由董事会视情节轻重,
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留用察看、降职、免职、没
收非法所得、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中国证监会等监管部门的处分
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十五条   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
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
等专项文件的主办券商或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
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及有关人
员,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况情节轻重,可以解除中
介服务合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公司具有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
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
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自公司向不特
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生效
并实施。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宁波西磁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