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三元基因:关于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公告2024-10-21
证券代码:837344 证券简称:三元基因 公告编号:2024-069
北京三元基因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北京三元基因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18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
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
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
引第 3 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3
号》”)、《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或简称“《激励计划》”)
等相关规定,董事会认为公司《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以
下或简称“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
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已经成就,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52
名,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 94.50 万份,具体情况如下:
一、 《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2 年 10 月 26 日,北京三元基因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股权激励计
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
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并审议通过了《关于认定公司核心员工
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2 年股权激励
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
意见。独立董事陈汉文、范保群作为征集人就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
权。
2.2022 年 10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通过《关于公司<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认
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激
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
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2 年
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3.2022 年 10 月 27 日至 2022 年 11 月 5 日,公司对本次股权激励
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信息公示栏进行了公示。在
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
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6 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对公司拟认定核心员工进行核查的议案》和《关于对公司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进行核查的议案》,并披露了《监事会
关于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核查意见》。
4.2022 年 11 月 11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
于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
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
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
司股票的核查情况,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
(http://www.bse.cn/)上披露了《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2-079)。
5. 2022 年 11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三
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
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进行了核
查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公司聘请的具有证券从业资质的独立财务顾问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
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权益授予事项
发表了意见。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出具关于北京三元基因药业股份有
限公司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6.2023 年 1 月 5 日,公司完成了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首
次授予登记相关事宜,并于 2023 年 1 月 9 日披露了《2022 年股权激
励计划股票期权授予结果公告》。
7. 2023 年 10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
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
以及《关于公司<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
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8. 2023 年 10 月 20 日至 2023 年 10 月 29 日,公司对拟认定核心
员工的名单、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
信息公示栏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员工对本次
拟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30 日召开第三届
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对公司拟认定核心员工进行核
查的议案》和《关于对公司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
进行核查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
励对象的核查意见》。
9. 2023 年 11 月 7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关于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
10. 2023 年 11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
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股票
期权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事项进行
了核查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
见。公司聘请的具有证券从业资质的独立财务顾问上海荣正企业咨询
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权益授予事
项发表了意见。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出具关于北京三元基因药业股份
有限公司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权益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11. 2024 年 10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调整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公司监事
会对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
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公司聘请的具有证券从
业资质的独立财务顾问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相
关事项发表了意见。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出具关于北京三元基因药业
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
条件成就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二、 关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
件成就的说明
1.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第一个等待期已届满
根据公司《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部分的股票期权分三次行权,对应的等待期分别为自首次授
予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第一个
行权期为自首次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之
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2 年 11 月 18 日,故首次授予部
分第一个等待期已于 2023 年 11 月 17 日届满。
2.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
就的说明
行权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方可
行权:
序
行权条件 成就说明
号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
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
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公司未发生前述
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1 所列情形,满足
意见的审计报告;
行权条件。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
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
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
激励对象未发生
不适当人选的;
前述所列情形,
2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
满足行权条件。
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
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 根据公司 2022 年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行权考核年度 年度报告,截至
为 2022-2024 年三个会计年度,分三个考 报告期末,公司
核期,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业 已按计划要求完
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行权条 成人干扰素 α1b
件之一。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考核 雾化吸入治疗小
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儿 RSV 肺炎Ⅲ期
行权 临床试验,为人
3 业绩考核目标
期 干扰素 α1b 雾化
公司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吸入治疗小儿
首次
1、以 2021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 RSV 肺 炎 Ⅲ 期 临
授予
2022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床试验项目注册
第一
15%; 申报做好准备。
个行
2、干扰素 α1b 雾化治疗小儿 RSV 综上,公司 2022
权期
肺炎完成Ⅲ期临床试验。 年度干扰素 α1b
注:1、上述“营业收入”以经审计的合 雾 化 治 疗 小 儿
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 RSV 肺炎完成Ⅲ
2、上述业绩考核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 期临床试验,满
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足公司层面业绩
考核要求,公司
层面行权比例为
100%。
首次授予 52 名激
个人层面业绩考核指标:
励对象中,52 名
个人上一年
A B C D 激励对象考核结
4 度考核结果
果均为 A,满足行
个人行权比
100% 80% 60% 0% 权条件,个人行
例
权比例为 100%。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首
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已经成就,并根据公司 2022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按照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
规定办理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事宜。
3.对于不符合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的注销安排
在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约定期间因行权条件未成就或激励对象
未申请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并由公司按本
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的股票期权。在股票期权各行
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公司将
予以注销。
三、 本次行权的具体情况
1.期权简称及代码:三元 JLC1,期权代码:850053
2.首次授予日期:2022 年 11 月 18 日
3.可行权人数:52 人
4.行权价格(调整后):17.415 元/份
5.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94.50 万份
6.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
7.行权方式:集中行权
8.权益分派导致行权价格的调整说明
因公司实施了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
期权行权价格由 17.49 元/份调整为 17.415 元/份。
9.可行权日:
可行权日必须为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但下列期间内不
得行权:
(1)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及季度报告公告前
1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
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直至公告日日终;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
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期间。
10.行权条件成就明细表:
获授的股
本次可 可行权股票
票期权数
姓名 职务 行权数 期权占获授
量
量 数量比例
(万份)
晏征宇 董事 30.00 9.00 30%
董事会秘书、副
王冰冰 30.00 9.00 30%
总经理
董事、副总经
张凤琴 25.00 7.50 30%
理、财务负责人
张春雨 副总经理 20.00 6.00 30%
茹莉莉 副总经理 20.00 6.00 30%
张宾 副总经理 12.00 3.60 30%
核心员工(46 人) 178.00 53.40 30%
合计 315.00 94.50 —
注:1.数据部分系合计数与各加总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可能略有
差异,系四舍五入造成,并非计算错误。
2.张宾先生于 2023 年 4 月 19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
审议通过,同意聘任为公司副总经理。
四、 本次股票期权行权的缴款安排
1.缴款时间
缴款起始日:2024 年 10 月 22 日(含当日)
缴款截止日:2024 年 10 月 23 日(含当日)
2.缴款账户及要求
缴款账户及要求以公司财务部门反馈至激励对象的为准。激励对
象需在规定缴款期限内,将本次行权认购资金存入或汇入公司指定银
行账户,否则视为放弃认购。
3.联系方式
联系人姓名:王冰冰
联系电话:010-60219175
传真号码:010-61253368
联系地址:北京市大兴区生物医药基地景弘大街 20 号
五、 本次股票期权行权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
本次行权所募集的资金,将全部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六、 激励对象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和缴纳方式
激励对象股票期权个人所得税缴纳的资金全部由激励对象自行
承担。公司将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交纳的
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七、 未达到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的处理方式
在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约定期间因行权条件未成就或激励对象
未申请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并由公司按本
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的股票期权。
八、 相关审核意见
1.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
权第一个行权期公司未发生不得行权的情形,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的主体资格。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第一个行
权期已届满,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行使权益事宜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审议程序合法
合规,行使权益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
我们认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
权条件已成就。
2.监事会核查意见
(1)经核查,公司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激励计划》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
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符合《激励计划》中对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
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要求。
(2)经核查,本次可行权的 52 名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
和《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均满足《激励计划》
规定的行权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
综上,监事会认为:公司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
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公司对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的有关安排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同意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授权办理相关股票期权的行权事宜。
3.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
1.公司调整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行权价
格事项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
《监管指引第 3 号》《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2.公司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
件成就事项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之日,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成就,符合《管理
办法》《监管指引第 3 号》《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
关规定。
公司尚需按照《管理办法》《监管指引第 3 号》等相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相应后续手
续等事项。
4.独立财务顾问的结论性意见
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三元基因
《2022 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成就,
本次行权条件成就、调整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相关事项已
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监
管指引第 3 号》等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股票期权行权相关事项
尚需按照《管理办法》《监管指引第 3 号》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
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向北京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九、 备查文件目录
(一)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公司《第三届董事
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二)与会监事签字确认并加盖监事会印章的公司《第三届监事
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三)《监事会关于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
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四)《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三元基因药业股份有限公
司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第一
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五)《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
三元基因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
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北京三元基因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0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