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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公告]三元基因: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11-20  

证券代码:837344         证券简称:三元基因          公告编号:2024-100



               北京三元基因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4 年 11 月 18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审议通过,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议案

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北京三元基因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和考

核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等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北京三元基

因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

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占多数

并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

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独立

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在委员内选举产生。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

议。当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

职权;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

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

委员履行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可以连选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
由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

委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

因以及需要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辞职报告经董

事会批准后方能生效,且在补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

本细则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

规定人数时,董事会应尽快补足新的委员人数。在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暂停行使

本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指定公司相关部门或

人员为其提供工作支持。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

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北交所规定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

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

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

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

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

配合。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根据需要提议召

开,至少于会议召开前3日通知全体委员,但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

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通知方式可根据需要通过视频、微信、电话、

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

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

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

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

委员代为出席。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召集人。委
员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未出席该次

会议。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现场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

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与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事项相关

的人员列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

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本委员会委员的议

题时,当事人应回避。因当事人回避造成参会委员人数不足三分之

二,致使会议不能进行的,应将相关议题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

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

存期限至少为10年。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或

就公司薪酬与考核出具的任何评估意见,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所考核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

董事。本工作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包含本数,“不足”“过”

不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本工作细则生效后颁布

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

法规、行政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北京三元基因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