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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三元基因: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议事制度2024-11-20  

证券代码:837344         证券简称:三元基因          公告编号:2024-102



               北京三元基因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议事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4 年 11 月 18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审议通过,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议案

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北京三元基因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议事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北京三元基因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设,为独立董事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促进公司规范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 号——独立董事》(以下简称“《指引第

1 号》”)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北京三元基因药业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

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

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

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三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由公司

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被收购,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北交所规定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

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过半数同意: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

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

    第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

项。

    第六条 公司未在董事会中设置提名委员会,由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北交所规定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

载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七条 公司未在董事会中设置提名委员会,由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按照本制度对独立董事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

审查意见。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

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工作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上市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

通知时披露。

    第九条 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
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

认。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独立董事的姓名;

    (三)审议议案;

    (四)表决方式及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

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五)独立董事发表的意见。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

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提出保留意见、

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

    第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北

交所有关业务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

如与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

按照前述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的修改需经董事会批准,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北京三元基因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