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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三元基因: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4-11-20  

证券代码:837344         证券简称:三元基因          公告编号:2024-103



               北京三元基因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4 年 11 月 18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审议通过,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议案

仍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北京三元基因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北京三元基因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设,为独立董事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促进公司规范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 号——独立董事》(以下简称“《指引第

1 号》”)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北京三元基因药业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

董事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规定、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业务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

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

益。

    第三条 独立董事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

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

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

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的人数占董事会成员的比

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其中至少包括

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的,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职

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

理等专业岗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五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含本

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

事职责。

    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

六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在本公司上市前已任职

的独立董事,其任职时间连续计算。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六条 公司的独立董事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

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

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

配偶、父母、子女;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

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

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

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六)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

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处任职的人员;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之一

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规则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第(五)项及第(六)项的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

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

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

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八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当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得存在《上

市规则》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并不得存在下列不良

记录:

    (一)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情形的;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三)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

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的;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

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五)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

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六)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全国股转公司或证券交易所公开谴

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七)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八)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
议或者因连续两次未能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

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十二个月的;

    (九)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符合下列法律法规和北交所有关独

立董事任职条件和要求的相关规定:

    (一)《公司法》有关董事任职条件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四)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

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相

关规定(如适用);

    (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

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六)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

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七)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

指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八)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九)《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管理办法》《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十)其他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独立董事任职

条件和要求的规定。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

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

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提名人在提名候选人时应当重点关注独立董

事候选人是否存在下列情形:

    (一)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或者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超过期间董事会会

议总数的二分之一的;

    (二)过往任职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被上市公司提前免职的;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以外的其他有关部门处

罚的;

    (四)可能影响独立董事忠实勤勉和独立履职的其他情形。

    独立董事候选人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其提名人应当披露具体情

形、仍提名该候选人的理由、是否对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治理产生影

响及应对措施。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

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

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

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提名人应当在声明与承诺中说

明,被提名人与其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被提名人独立履

职的情形。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就其是否符合有关独立董事任职条件、任职

资格及独立性要求作出声明与承诺。

    公司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公

告时,披露《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

承诺》和提名委员会或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审查意见,并保证公告

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按照北交所的要求报送独立董事资格审

查的有关材料,包括《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独立董事候选

人声明与承诺》、《独立董事候选人履历表》等文件。公司董事会对独

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

见。

    北交所在收到公司报送的材料后 5 个交易日内,根据规定对独立

董事候选人的任职条件及独立性进行资格审查。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提名人应当在规定时间

内如实回复北交所的反馈,并按要求及时向北交所补充有关材料。未

按要求及时回答问询或补充有关材料的,北交所将根据现有材料在规

定时间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条件和独立
性提出异议。

    独立董事候选人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条件或独立性要求的,北交

所可以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条件和独立性提出异议,公司应当及

时披露。

    北交所自收到上市公司报送的材料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未对独

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提出异议的,公司可以履行决策程序选举独

立董事。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对独立董事

候选人是否被北交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对于北交所提出异议

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不得将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为独立董事。如

已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应当取消该提案。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选举独立董事的提案后,公司应当在 2 个交易

日内向北交所报送《董事声明及承诺书》的电子文件。

    独立董事任职需事前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核准的,应当自取得核准

之日起履行前款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

积投票制。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

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
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连续二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也不委托其他独立

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

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

职务。提前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

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不符合本制度第六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应当立

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

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

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制度或者公

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

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

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

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上市公司应当对独立董

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

事人数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制度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

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提出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独立董事

职务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
六十日内完成独立董事的补选。

    第十八条 中国上市公司协会负责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信息库建设

和管理工作。公司可以从独立董事信息库选聘独立董事。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职权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本制度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

八条所列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

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

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

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北交所规定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

说明具体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

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

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

明。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本制度第二十三条、第二十

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执行情
况,发现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

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违反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等情形的,

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可以要求公司作出书面说明。涉及披露事

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未按前款规定作出说明或者及时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向中

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

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制度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

项至第三项、第二十三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

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

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二十三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被收购,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北交所规定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履

行职责。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

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

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

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

控制人等认为独立董事未按要求履职的,可以向北交所报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

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

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

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北交所规定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

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

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至少应有一名独
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二十七条 公司未在董事会中设置提名委员会,由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北交所规定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

载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

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

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
由,并进行披露。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二十九条 公司未在董事会中设置提名委员会,由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按照本制度对独立董事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

确的审查意见。

    第三十条 除具有《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赋予董事的职权外,独立董事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

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

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北交所规定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 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

董事的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

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应当明确、清晰,至少应

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

检查的内容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

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

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

告董事会,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三十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发现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积极主动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并及时向北交所报告,必要时应当聘请中

介机构进行专项调查:

    (一)重要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二)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且造成重大影响的;

    (三)公开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者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及时向北

交所和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

立董事辞职的;
    (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二

名以上独立董事(如公司仅有一名独立董事的,仅需一名独立董事即

可)书面要求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者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

采纳的;

    (四)对公司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行

为向董事会报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

行沟通,就拟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

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

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实情况。

    独立董事每年在上市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

    第三十五条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

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

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

式履行职责。

    第三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依法履行董事义务,充分了解公司经

营运作情况和董事会议题内容,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尤其关

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保护。

    公司股东间或者董事间发生冲突,对公司经营管理造成重大影响

的,独立董事应当主动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五章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第三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

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

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本制度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

八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本制度第三十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

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上市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上市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

通知时披露。

    第三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

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六章 独立董事的工作条件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提供必要的条
件。公司应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定期通报公

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不迟于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北交所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

议通知期限提供相关会议资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董

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

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

年。当 2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

不及时的,可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

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

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

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

事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

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

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

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

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健全独立董事与中小股东的沟通机制,独

立董事可以就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及时向上市公司核实。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和人员支持,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

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

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独立董事发表的

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办理公告

事宜。

    第四十三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

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四十四条 独立董事聘请专业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

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

贴,并据实报销出席董事会、股东大会以及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行

使职权所发生的费用。津贴的标准应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和费用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第四十六条 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

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

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
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一)主要股东,是指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或者持

有股份不足百分之五但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中小股东,是指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未达到百

分之五,且不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

    (三)附属企业,是指受相关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

    (四)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

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五)重大业务往来,是指根据《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规定需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者北交所认定的其他事项;

    (六)任职,是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

人员;

    (七)本制度中“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北交所有关业务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

度如与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的,按照前述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本制度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北京三元基因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