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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路桥信息:承诺管理制度2024-01-02  

证券代码:837748           证券简称:路桥信息            公告编号:2024-018



               厦门路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厦门路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28 日召开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董事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工作细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承诺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承诺
管理制度》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厦门路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股东、实
际控制人、关联方、收购人、其他承诺人以及公司(以下统称“承诺人”)的承
诺及履行承诺行为的规范,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及《厦门路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承诺管理
第二条 承诺人做出的公开承诺应当具体、明确、无歧义、具有可操作性,并符
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业务规则的要求。
承诺人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严格履行其作出的公开承诺,不得损害
公司利益。公司应当及时将承诺人的承诺事项单独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的专区披
露。
第三条 公开承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的具体事项;
(二)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不能履约时
的责任;
(三)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方、担保方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函)主
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
(四)违约责任和声明;
(五)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承诺事项应当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等模糊性词语。
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时限。
第四条 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人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
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三章 承诺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承诺人做出承诺后,应当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承诺内容履行承诺,不得
无故变更承诺内容或者不履行承诺。当承诺履行条件即将达到或者已经达到时,
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履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承诺
事项的履行进展情况。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
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
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
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严格履行承诺。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公司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予以协助。
第六条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人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
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人应及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
第七条 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
承诺人已无法履行或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公司权益的,承诺相关方应充分披露原
因,并向公司或其他投资者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
上述变更方案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承诺人及其关联方应回避表决。
    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应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
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承诺人及其关联方
应当回避表决。监事会应就承诺人提出的变更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申请是
否合法合规、是否有利于保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发表意见。
变更方案未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的,视同未履行承诺。
第八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正在履行中的承诺事项及进展
情况。
第九条 公司被收购时,如原实际控制人承诺的相关事项未履行完毕,相关承诺
义务应予以履行或由收购人予以承接,相关事项应当在收购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
予以披露。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为准。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订,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向不
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十二条 本制度的修改,由公司董事会提出,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实施。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厦门路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