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驱动力: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驱动力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4-10-15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驱动力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十月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驱动力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驱动力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驱动力生物科
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孙巧芬律师和莫婉榕律师(以
下简称“本所律师”)对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
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
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
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
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证
券法》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驱动力生物科技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而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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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
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
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材料与正本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
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1.2024 年 9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提请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2024 年 9 月 30 日,公司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与媒体
发布了《广东驱动力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时间及地点、
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事项以
公告形式通知了全体股东。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已获得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30 日
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会议
决议公告已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与媒体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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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方式和内容,
以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投票方式。
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0 月 15 日 14:30 在广州市天河区白
沙水路 123 号长兴创兴港 7 栋 3 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
东大会通知所披露的一致。
3.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
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起止时间为 2024 年 10 月 14 日 15:00—2024 年 10 月
15 日 15:00。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1.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5 人,代表股
份 113,059,50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70.94%(已剔除截止股权登记日
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已回购的股份数量)。
经本所律师核查确认,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资料及股东
登记的相关资料合法、有效。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
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
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2.公司全部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及见证律师等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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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监票人、计票人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
票。投票活动结束后,公司统计了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并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的数据统计了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并予以公布。对于涉及中小投资者的重大事项的议案,已对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单独计票并公布。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
案》(累积投票制)
1.01 《选举刘平祥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3,059,504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的 1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815,78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00%。
1.02 《选举谢治萍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3,059,504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的 1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815,78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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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00%。
1.03 《选举刘珊珊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3,059,504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的 1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815,78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00%。
上述议案经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过半数同意,
表决通过。
2.《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累积投票制)
2.01 《关于选举王聪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3,059,504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的 1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815,78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00%。
2.02 《关于选举李平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3,059,504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的 1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815,78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00%。
上述议案经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过半数同意,
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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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3.《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的议案》(累积投票制)
3.01 《关于选举全渺晶女士为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3,059,504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的 100.00%。
3.02 《关于选举曾秋丽女士为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3,059,504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的 100.00%。
上述议案经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过半数同意,
表决通过。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规定;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及
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
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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