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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公告]同享科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同享(苏州)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4-03-2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同享(苏州)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同享(苏州)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同享(苏州)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同享(苏州)电子材料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同享(苏州)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
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
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
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
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于2024年3月5日在
北京证券交易所(http://www.bse.cn/)上刊登《同享(苏州)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将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3月26日在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益堂路公司会议
室如期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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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
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76,064,108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9.58%。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
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公司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也列席会议,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亦现场列席了会议。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
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
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年度报告>及<2023年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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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意76,064,10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回避表决情况:无。

     (二)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2023年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76,064,10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回避表决情况:无。

     (三)审议通过《关于<独立董事2023年年度述职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76,064,10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回避表决情况:无。

     (四)审议通过《关于<监事会2023年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76,064,10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回避表决情况:无。

     (五)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76,064,10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回避表决情况:无。

     (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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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意76,064,10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回避表决情况:无。

     (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财务预算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76,064,10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回避表决情况:无。

     (八)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7,114,10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回避表决情况:苏州同友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陆利斌回避表
决。

     (九)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7,114,10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回避表决情况:苏州同友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陆利斌回避表
决。

     (十)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76,064,10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回避表决情况:无。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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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

     同意76,064,10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回避表决情况:无。

     (十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
情况汇总表的专项审核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76,064,10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回避表决情况:无。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
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
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等
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
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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