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同享科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同享(苏州)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调整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之法律意见书2024-04-1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同享(苏州)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之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同享(苏州)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之法律意见书
致:同享(苏州)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同享(苏州)电子材
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同享科技”)的委托,担任同享
科技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并
就同享科技调整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之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修正)》(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北
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北
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3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以
下简称“《持续监管指引第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
的有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公司拟定的《同享(苏州)电子材
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司董事会会议决议以
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对相关的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声明事项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
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
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公司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
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其他材料。公司保证上述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3、本所律师已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采用了书面审查、查询、计算、
复核等方法,勤勉尽责、审慎履行了核查和验证义务。
4、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
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5、本所律师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已履行法律
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已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6、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
对有关财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到其他中介机
构出具的报告及相关文件中的数据、意见及结论均为严格引述,并不表明本所
对该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7、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
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权激励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许
可,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含义:
同享科技、公司 指 同享(苏州)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激励计划(草
同享(苏州)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权激
案)、本次股权激励计 指
励计划(草案)
划、本激励计划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
股票期权 指
和条件购买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按照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规定,获得股票期权且在公司
激励对象 指 (含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和核心员工
激励对象根据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行使其所拥有的股
行权 指 票期权的行为,在本激励计划中行权即为激励对象按照
激励计划设定的条件购买标的股票的行为
可行权日 指 激励对象可以开始行权的日期,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购
行权价格 指
买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
根据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行使股票期权所必需
行权条件 指
满足的条件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修正)》
《上市规则》 指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
《持续监管办法》 指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持续监管指引第3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3号——股
指
号》 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
《公司章程》 指 《同享(苏州)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北交所 指 北京证券交易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正 文
一、本次调整股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批准与授权
1、2023年1月13日,同享科技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等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
2、2023年1月13日,同享科技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认
为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本次股权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
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
事审议表决;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和可操作性,考核指
标的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
股权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
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一致同意公
司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并同意将《关于<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
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3、2023年1月13日,同享科技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等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
4、2023年1月13日,同享科技监事会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核
查意见,认为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有利于健全公司的激励
约束机制,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以提高管理效率,有
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一致同意实施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5、公司分别于2023年1月13日、2023年1月14日通过北交所官网(http://www.bse.
cn)、公司网站(www.tonyshare.com)对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
向全体员工进行公示并征求意见,公示期自2023年1月14日至2023年1月30日。截至公
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公司于2023年1月31日
在北交所官网披露了《同享(苏州)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对拟认定
核心员工的核查意见》《同享(苏州)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3年
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司监事会认为
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次列入公司《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所
规定的条件,符合《同享(苏州)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
(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
效。”
6、2023年2月6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关于
<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股
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与激励对象签署<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
权授予协议>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有关
事项的议案》,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授权董事会对本次股权
激励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等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全体
股东征集了0股表决权。
7、2023年2月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陆利斌、蒋茜、宋建源、周冬菊作为关联董事
均进行了回避表决。董事会同意以2023年2月6日为首次授予日,本次实际向13名激励
对象共授予160.45万份股票期权。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相关事项发表了明确同
意的独立意见。
8、2023年2月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
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
的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同意以2023年2月6日为首次授予日,本次实际向13名激
励对象共授予160.45万份股票期权。
9、2023年3月1日,公司披露了《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授予结果公告》,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权益登记日为2023年2月6日,公司于2023年2月28日完成了本次股
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首次授予登记,已向13位激励对象授予了合计160.45万份股票
期权,行权价格为7.15元/份。
10、2024年2月20日,公司披露了《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权益失效的公告》。
由于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中预留股票期权20.00万份自激励计划经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已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因此预留权
益已经失效。
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1、2024年4月1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
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同享科技已就本次调整
股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相关事项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上
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
规定。
二、本次调整股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基本情况
1、调整事由
(1)公司于2023年6月27日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2年年度
权益分派预案》,公司目前总股本为109,320,000股,以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10股
派发现金红利0.47元(含税)。2023年6月27日,公司披露了《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
实施公告》。
(2)公司于2024年3月26日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3年年度
权益分派预案》,公司目前总股本为109,320,000股,以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10股
派发现金红利1.11元(含税)。2024年3月29日,公司披露了《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
实施公告》。
根据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前,
以及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后至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
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2、调整方法
根据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行权价格调整方法如下:
P=(P0-V)÷(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根据以上公式,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调整后的首次授予行权价格=7.15元/份-0.047
元/份-0.111元/份=6.992元/份。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同享科技调整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事
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该等批准和授权合法、有效。
2、同享科技调整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相关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3、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尚需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
及《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向北交所、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盖章页)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