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同享科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同享(苏州)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4-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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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同享(苏州)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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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同享(苏州)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同享(苏州)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同享(苏州)电子材料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24年第六次临时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同享
(苏州)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于2024年8月
29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http://www.bse.cn/)上刊登《同享(苏州)电子材料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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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述公告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
法等予以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9月13日在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桥路 579
号公司综合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75,471,007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8.79%。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
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公司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也列席会议,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亦现场列席了会议。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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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
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拟续聘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75,470,827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8%;反
对股数18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弃权股数0股,占
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回避表决情况:无。
(二)审议通过《关于制订<同享(苏州)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75,470,827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8%;反
对股数18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弃权股数0股,占
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空)
回避表决情况:无。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
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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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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