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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同享科技: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稳定股价预案的公告2024-11-11  

证券代码:839167         证券简称:同享科技         公告编号:2024-122



               同享(苏州)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稳定股价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同享(苏州)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申请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为维护公司本
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上市后股价的稳定,保护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
利益,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仅限在公司任职且领取薪酬的
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未在公司任职的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制定如下稳
定股价预案:

    1、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一个月内,若公司股票出现连
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
除息的,须按照北交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处理,下同)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
且满足《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4 号——股份回购》规定的回
购应当符合的条件,在符合相关回购、增持公司股份等行为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规定的前提下,公司将依照本预案的约定采取相应的措施以稳定公司股价。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第二个月至 6 个月
内,若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上一
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上一个会计年度审计基准日后,公司因派发
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每股净资产相
应进行调整,下同),公司及本预案中提及的其他主体将依照本预案的约定采取
相应的措施以稳定公司股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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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稳定股价措施

    当上述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触发时,稳定股价预案的具体措施将按如下
顺序实施,直至触发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消除:(1)公司回购股票;(2)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

    (1)公司回购股票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北京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4 号——股份回购》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

    ①公司董事会应当在上述公司回购股份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 10 个交易日
内作出回购公司股票的决议,并在决议做出后 2 个工作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
购股份预案(如不回购需公告理由);若回购事宜须经股东大会审议的,应发布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回购实施期限自股东大会或者董
事会审议通过最终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
应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在 10 个交易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
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②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票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若回购事宜须经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票方案作出决议,须经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回购
公司股票作出决议,公司董事承诺在董事会表决时投赞成票,控股股东及作为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承诺在股东大会表决时投赞成票。

    ③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回购资金应为公司自有资金,除
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A.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
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净额;B.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
份数量最大限额为公司股本总额的 1%;C.如公司单次回购股份后,仍不能达到
稳定股价措施的停止条件,则公司继续进行回购,单一会计年度内回购股份数量
最大限额为公司股本总额的 2%。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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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实施股票回购后,仍符合启动条件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按
照下列要求增持股票:

    ①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北京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
股票进行增持。

    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启动稳定股份预案的条件触发之日起 10 个

交易日内,就其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公司
应披露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总金额、完成时间等信息。依法办理相关
手续后,应在 2 个交易日内启动增持方案,并在 3 个月内增持完毕。增持方案实
施完毕后,公司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

    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次增持股份的金额不超过最近一次从公司所获得
的税后现金分红或任职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金额的披
20%。

    ④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次增持股份后,仍不能达到稳定股价措施的停
止条件,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继续进行增持,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
增持资金不超过其最近一次从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或任职期间上一会计年
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金额的 40%。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当公司实施股票回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完成增持股票的稳定股价
后,仍符合启动条件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下列要求增持股票:

    ①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
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②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启动稳定股份预案的条件触发之
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就其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
公告,公司应披露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总金额、完成时间等信息。依
法办理相关手续后,应在 2 个交易日内启动增持方案,并在 3 个月内增持完毕。

                                   3
增持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

    ③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
货币资金不超过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
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的 20%,如单次增持股份后,仍不能达到稳定
股价措施的停止条件,则该等人员继续进行增持,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所
动用的资金应不超过其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
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的 40%。

    ④公司将要求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本公司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3、停止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在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实施前,如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上述启动稳定股价措
施的条件,可不再实施该措施。

    在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期间,出现下列任一情形的,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
施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一个月内,公司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
案的实施期间,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3 个交易日高于本次发行价格;

    (2)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二月至 6 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
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3)继续实施稳定股价措施将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条
件;

    (4)各相关主体购买股份的数量或金额已达到上限;

    (5)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上述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完毕或停止实施后,如再次发生上述启动条件,
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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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稳定股价的约束措施

    稳定股价的约束措施在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控股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控
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①公司在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
体措施,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稳定股价措
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给投资者
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
机构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
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未按照
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
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
道歉;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的,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股东
分红或薪酬,同时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按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
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③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
如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
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
资者道歉;如果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则本人将在前述事项发
生之日起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薪酬或股东分红(如有),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如有)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上述预案内容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
实施完毕时为止。

特此公告

                                   同享(苏州)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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