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雅葆轩:国元证券关于芜湖雅葆轩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关联方为公司银行贷款提供关联担保的核查意见2024-02-06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芜湖雅葆轩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之关联方为公司银行贷款提供关联担保的核查意见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保荐机构”)作为芜湖雅
葆轩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葆轩”“公司”)的保荐机构,根据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就关联方为雅
葆轩银行贷款提供关联担保的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提供担保的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生产经营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公司拟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芜湖分行申请 1000 万元的贷款额度,贷款期限一年。为获得借款,股东胡啸宇
及其配偶拟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具体借款金额、期限、利率、担保方式等
以和银行最终签署的协议为准。
二、本次担保涉及关联方基本情况
截至本意见出具之日,胡啸宇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徐
乔燕系胡啸宇之配偶,董事、总经理胡啸天系胡啸宇兄弟,均系公司的关联方。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及定价依据
有权机构决策后,股东胡啸宇及其配偶将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
行、芜湖雅葆轩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三方担保协议。
本次关联交易为关联方为公司贷款提供关联担保,不向公司收取任何费用,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本次担保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1、公司向银行申请借款授信有利于保障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为公司的业
务发展提供良好的条件,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2、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均遵循公平、自愿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
任何其他股东利益,且公司独立性未因关联交易受到影响。
五、本次担保履行的审批程序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中国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芜湖分行申请信用贷款并由关联方提供关联担保的议案》,关联董事胡
啸宇、胡啸天回避表决,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关联方为公司借款提供担保事项的信息披露真实、
准确、完整,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
要求,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关联方为公司借款提供担保,符合公司整
体发展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
及财务状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保荐机构对于本次关联方为公司借款提供担保
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芜湖雅葆轩电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之关联方为公司银行贷款提供关联担保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顾寒杰 樊俊臣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