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雅葆轩: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芜湖雅葆轩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2024-05-16
2023
2024 226
芜湖雅葆轩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16 日在芜湖市南陵县经济开发区二期大屋路 8 号召开。北
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
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芜
湖雅葆轩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
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在指定媒体披露的《芜湖雅葆轩电子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芜湖雅葆轩电子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芜湖雅葆轩电子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
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
资格。本所律师现场参与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
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
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
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意
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
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
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
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于 2024 年 4 月 24 日召开第二十七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本次
股东大会,并于 2024 年 4 月 25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大会通
知》。该《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
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16 日 14:00 在芜湖市南陵县经济开发区二期大屋路 8 号召
开,由公司董事长胡啸宇先生主持会议,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大会的网
络投票通过中国证券 记结 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 进行,通过中
国证券 记结 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 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15 日 15:00 2024 年 5 月 16 日 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合法律、行 法规、《股东
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 理人( 网络投票方式)共 5 人,共
计持有公司有表决 股份 57,878,510 股, 公司股份 的 72.2759%,其中:
1 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 证、法定 表人身份证明、
股东的 和 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 表( 股东 理人)共计 5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 股份 57,878,510
股, 公司股份 的 72.2759%。
2 根据中国证券 记结 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0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 股份 0 股, 公司股份
的 0%。
公司董事、监事、 管理人员及其关 方,以及 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
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 理人)及其关 方以 的其他股东(或股东 理人)(以
下简称“中 股东”)1 人, 表公司有表决 股份 1,000,000 股, 公司股份
的 1.2488%。
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 表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 及本所律师出席
了会议, 管理人员 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中国证券 记结 有限责任公司持
有人大会网络投票 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合
法、有 。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 已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 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 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 以任 理由 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监事、股东 表及本所律师共同
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 ,以中国证券 记结 有限责任公
司 公司提供的投票 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关于公司 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 告的议案》
表决 :同意 57,878,510 股,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 股份 的 100%
对 0 股,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 股份 的 0% 0 股, 出席会议
股东所持有表决 股份 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二)审议《关于公司 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 告的议案》
表决 :同意 57,878,510 股,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 股份 的 100%
对 0 股,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 股份 的 0% 0 股, 出席会议
股东所持有表决 股份 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审议《关于公司 2023 年年度 告及年度 告 要的议案》
表决 :同意 57,878,510 股,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 股份 的 100%
对 0 股,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 股份 的 0% 0 股, 出席会议
股东所持有表决 股份 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 )审议《关于公司 2023 年度 董事述职 告的议案》
表决 :同意 57,878,510 股,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 股份 的 100%
对 0 股,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 股份 的 0% 0 股, 出席会议
股东所持有表决 股份 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 )审议《2023 年度 务决 告的议案》
表决 :同意 57,878,510 股,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 股份 的 100%
对 0 股,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 股份 的 0% 0 股, 出席会议
股东所持有表决 股份 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 )审议《2024 年度 务 方案的议案》
表决 :同意 57,878,510 股,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 股份 的 100%
对 0 股,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 股份 的 0% 0 股, 出席会议
股东所持有表决 股份 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七)审议《2023 年年度 分派 案 实“提 信重 ”行 的议
案》
本议案 及 决议事项,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 股份 的三分
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 :同意 57,878,510 股,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 股份 的 100%
对 0 股,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 股份 的 0% 0 股, 出席会议
股东所持有表决 股份 的 0%。
其中,中 股东投票 为:同意 1,000,000 股, 出席会议中 股东所持有
表决 股份 的 100% 对 0 股, 出席会议中 股东所持有表决 股份
的 0% 0 股, 出席会议中 股东所持有表决 股份 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 )审议《关于公司 股股东及其他关 方资 用 的 项 明的议案》
表决 :同意 57,878,510 股,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 股份 的 100%
对 0 股,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 股份 的 0% 0 股, 出席会议
股东所持有表决 股份 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 )审议《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董事 方案的议案》
本议案 及关 交易,关 股东胡啸宇、胡啸天、芜湖 投资管理中 (有
限合 ) 表决。
表决 :同意 11,762,310 股, 出席会议 关 股东所持有表决 股份
的 100% 对 0 股, 出席会议 关 股东所持有表决 股份 的 0% 0
股, 出席会议 关 股东所持有表决 股份 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十)审议《关于公司 2024 年度监事 方案的议案》
表决 :同意 57,878,510 股,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 股份 的 100%
对 0 股,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 股份 的 0% 0 股, 出席会议
股东所持有表决 股份 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十一)审议《关于公司 2023 年度 集资 存 与实 用 的 项 告》
表决 :同意 57,878,510 股,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 股份 的 100%
对 0 股,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 股份 的 0% 0 股, 出席会议
股东所持有表决 股份 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十二)审议《关于 董事、监事及 管理人员 管理 度 的议
案》
表决 :同意 57,878,510 股,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 股份 的 100%
对 0 股,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 股份 的 0% 0 股, 出席会议
股东所持有表决 股份 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 。
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合法律、行 法
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
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 。
(本 以下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