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昇药业: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海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书2024-02-0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海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超额配售选择权
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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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海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超额配售选择权
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致: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长江保荐”或“获授权主承销商”)的委托,担任浙江海昇药
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海昇药业”)向不特定合
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以下
简称“本次发行”)见证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现就本次发行的超额配
售选择权实施情况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
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证
券发行与承销管理细则》(以下简称“《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
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
则》”)、《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承销业务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
关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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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声明事项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作如下声明:
1. 本法律意见书系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
的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基于本所律师
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及对相关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出具。
2. 本所律师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资料已经进行了审阅、查
验、判断,并据此发表法律意见;对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
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
明文件做出判断。
3. 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
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中
的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并不具备审查和评价该等数据的法定资格。
4.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
随同其他材料一并上报,并愿意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 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6.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
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发行的超额配售情况
根据《浙江海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
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发行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公布的超额配售选
择权机制,长江保荐已按本次发行价格 19.90 元/股于 2024 年 1 月 24 日(T 日)
向网上投资者超额配售 300.00 万股,占初始发行股份数量的 15.00%。超额配售股
票全部通过向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延期交付的方式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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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内部决策情况
2023 年 3 月 22 日,发行人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议案》等关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
所上市相关的议案,明确公司及获授权主承销商可以根据具体发行情况择机采用
超额配售选择权,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本次发行股票数
量的 15%。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超额配售选择权已经取得发行人内部决策机构的批
准,相关决议合法、有效。
三、 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实施情况
根据发行人与长江保荐、甬兴证券有限公司签订的《浙江海昇药业股份有限
公司(作为发行人)与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作为联合主承销商/牵头主
承销商)甬兴证券有限公司(作为联合主承销商)关于浙江海昇药业股份有限公
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之联合主承销协议》及《发
行公告》,发行人明确授予长江保荐行使本次公开发行中向投资者超额配售股票
的权利,并明确了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股票的数量上限。
海昇药业于 2024 年 2 月 2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自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
所上市之日起 30 个自然日内(含第 30 个自然日,即自 2024 年 2 月 2 日至 2024 年
3 月 2 日),获授权主承销商有权使用超额配售股票募集的资金以竞价交易方式
购买发行人股票,且申报买入价格不得超过本次发行的发行价,购买的股份数量
不超过本次超额配售选择权股份数量限额(300.00 万股)。
截至 2024 年 2 月 5 日日终,获授权主承销商已利用本次发行超额配售所获得
的部分资金以竞价交易方式从二级市场买入公司股票 300.00 万股,买入股票数量
与本次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数量相同,因此本次超额配售选择权未行使,未涉及
新增发行股票情形。本次购买股票支付总金额为 58,152,869.54 元(不含经手费、
过户费),最高价格为 19.90 元/股,最低价格为 16.19 元/股,加权平均价格为
19.38 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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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长江保荐在实施本次超额配售选择权时已按《实施细则》规
定开立了超额配售选择权专用账户;发行人本次发行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情况符
合《管理细则》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四、 超额配售股票和资金交付情况
超额配售股票通过向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延期交付的方式获得。战略投
资者与发行人、长江保荐及甬兴证券有限公司已共同签署《浙江海昇药业股份
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战略配
售协议》,明确了延期交付条款。
本次战略投资者同意延期交付股份的安排如下:
实际获配 延期交付
限售期
序号 战略投资者名称 股数 股数
安排
(股) (股)
1 衢州高质量发展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000,000 750,000 6 个月
2 扬州添宥添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500,000 375,000 6 个月
3 济南国泰高新建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00,000 300,000 6 个月
4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00,000 300,000 6 个月
5 徐州市荣晋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00,000 300,000 6 个月
6 上海冠通投资有限公司 350,000 262,500 6 个月
上海云竺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云竺贝寅
7 300,000 225,000 6 个月
行稳 2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8 山东益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300,000 225,000 6 个月
上海晨鸣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晨鸣 9 号私
9 200,000 150,000 6 个月
募证券投资基金”)
10 启真科学发展(杭州)有限公司 150,000 112,500 6 个月
合计 4,000,000 3,000,000 -
发行人应于获授权主承销商从二级市场累计购回股票数量达到超额配售选
择权发行股票数量限额的 3 个交易日内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
分公司提交股份过户登记申请,上述延期交付的股份限售期为 6 个月,限售期
自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2024 年 2 月 2 日)起开始计
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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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获授权主承销商已与投资者达成预售拟行使超额配售选择
权所对应股份的协议,明确投资者同意预先付款并向其延期交付股票,符合
《管理细则》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五、 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后发行人股份变动情况
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前后公司股份变动情况具体为:
超额配售选择权股份来源(增发及/或以竞价交易方式购回): 以竞价交易方式购回
超额配售选择权专门账户: 0899243639
一、增发股份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增发股份总量(股): 0
二、以竞价交易方式购回股份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拟变更类别的股份总量(股): 3,000,000
六、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已经取得发行人内
部决策机构的批准,相关决策事项合法有效;发行人本次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实施
情况符合《发行公告》等文件中关于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方案的要求,符合《管
理细则》的有关规定;公开发行后,公众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公司股本总额的
25%,符合《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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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海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超额配售选择权实
施情况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杨继伟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沈国权 徐启捷
2024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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