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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莱赛激光: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莱赛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4-02-23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丁 12 号英皇集团中心 8 层
          8/F, Emperor Group Centre, No.12D, Jia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2, P.R.China
             电话/Tel.:010-50867666 传真/Fax:010-56916450 网址/Website:www.kangdalawyer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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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莱赛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4]第 0073 号



        致:莱赛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莱赛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莱赛激光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
        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
                                                                 法律意见书



见,不对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
性发表意见。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
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
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会议
有关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
相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
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
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予
以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同意召开。

       根据发布于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莱赛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公司董事会于本次会
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出
席人员、召开方式等进行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法律意见书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2 月 22 日(星期四)下午 14:30 在江苏省常
州市新北区新竹二路 106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副董事长张敏俐主持。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
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2 月 21 日 15:00 至 2024 年 2 月 22 日
15:00。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二、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3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
计 57,500,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2894%。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共计 11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37,675,000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3651%。

       上述股份的所有人为截至 2024 年 2 月 7 日(星期三)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法律意见书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
股东共计 2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19,825,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24.9243%。

    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验证其身份。

    (三)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在本次会议中,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均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人员的资格合
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投票以书面记名
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公告中所列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以
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向公司提供。现场会议的书面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本次会议的
监票人、计票人将两项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57,500,2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法律意见书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参与本议案表决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投票同意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57,500,2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3、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57,500,2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