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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夜光明: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夜光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4-03-27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夜光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杭州市上城区新业路 200 号华峰国际商务大厦 10-11 楼

 电话:0571-86508080 传真:0571-87357755 邮编:310020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夜光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夜光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德恒【杭】书(2024)第 03017 号


致:浙江夜光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
所”)接受浙江夜光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夜光明”或“公
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夜光明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浙江夜光明光电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完成本次股东大会
的见证,并出具《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夜光明光电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
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夜光明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
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夜光明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
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夜光明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
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夜光明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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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2024 年 3 月 8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
召开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是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3 月 11 日,公司董事会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官方信息披露平台
(http://www.bse.cn/)公开发布了《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
公告(提供网络投票)》,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届次、召集人、会议召开的
合法合规性、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
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会务联系、备查文件目录等。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股权登记日为 2024
年 3 月 20 日。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的召开时间为 2024 年 3 月 26 日 13:00,会议地点
位于浙江夜光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中国结算”)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3 月
25 日 15:00 至 2024 年 3 月 26 日 15:00。

     2024 年 3 月 26 日 13:00,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在浙江夜光明光电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会议室举行。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股东大
会通知所披露一致。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为:

     1. 《关于预计 2024 年度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上述议案不存在特别决议议案;

     上述议案不存在累积投票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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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议案不存在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议案;

     上述议案不存在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议案;

     上述议案不存在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

     以上议案已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11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官方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bse.cn/)上
披露的相关公告。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夜光明《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截至 2024 年 3 月 20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在股权登记日买入证券的投资者享有此权利,在股权登记
日卖出证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此权利),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其中,不包含优先股股东,不包
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
本次会议出席情况如下:

     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12 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24,413,13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6596%。

     其中通过网络投票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0 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所律师依据中国结算提供的股东名册,对出席会议的公司法人股东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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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账户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授权证明及出席会议的自然人股东账户登记证明、
个人身份证明等进行了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系记载于本次股东大会
股权登记日股东名册的股东。

     2.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列席
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认为,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
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其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
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
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
采取记名方式就前述议案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
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预计 2024 年度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24,413,136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议案获审议通过。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
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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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
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公司制度
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夜光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四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
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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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为《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夜光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
                                                             夏勇军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
                                                             张    昕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
                                                             沈倩雯




                                                 2024 年 3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