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阿为特: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公告2024-04-19
证券代码:873693 证券简称:阿为特 公告编号:2024-032
上海阿为特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权益分派预案情况
根据公司 2024 年 4 月 19 日披露的 2023 年年度报告(财务报告已经审计),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上市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的未分配利润为
96,560,700.62 元,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为 67,829,847.65 元。
公司本次权益分派预案如下:公司目前总股本为 72,700,000 股,以未分配利
润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36 元(含税)。本次权益分派共预计派发
现金红利 2,617,200 元。
公司将以权益分派实施时股权登记日应分配股数为基数,如股权登记日应分
配股数与目前预计不一致的,公司将维持分派总额不变,并相应调整分派比例,
后续将发布公告说明调整后的分派比例。实际分派结果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核算的结果为准。
二、审议及表决情况
(一)董事会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权益分派预案经公司 2024 年 4 月 18 日召开的董事会审议通过,该议案
尚需提交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最终预案以股东大会审议结果为准。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兼顾了对投资者合理回报和公司可持续发展的
需要,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况。因此,公司监事会同意该议案,并将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的条款说明
《公司章程》第一百九十条对公司利润分配做了约定,内容如下: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基本原则
1、利润分配政策应兼顾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的长远利益,并保
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总额,不得损害公司
持续经营能力。
2、利润分配政策的论证、制定和修改过程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社
会公众股东的意见。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现金股票相结合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
利,在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应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三)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1、利润分配的条件和现金分红政策,公司实施现金分红须同时满足的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
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4)未来十二个月内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
2、如公司存在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进行现金分红可能导致无法
满足公司经营或者投资需要的,公司可以不实施现金分红。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 12 个月的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3,000 万元;
(2)公司未来 12 个月的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
3、在满足公司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在北交所上市后三年内,单一年度以
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
(四)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若公司快速成长,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
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公司在确定以
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当充分考虑发放股票股利后的总股本是否与
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相适应,并考虑对未
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
益。
(五)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及比例
1、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将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
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
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2、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经营模式、盈
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
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六)公司利润分配的审议程序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
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订。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
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明确的意见,董事会通过后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2、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
审议。
3、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和邮件沟通或邀请中
小股东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
心的问题。
4、公司因特殊情况而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
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以及独立董事的明确意
见。
5、监事会负责监督董事会对利润分配方案的执行情况。
(七)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八)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公司应严格执行本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
续性和稳定性。如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外部经
营环境的变化以及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的监管要求,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利
润分配政策作出调整或者变更的,相关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充分论证,并听取独
立董事、监事会和中小股东的意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股
东大会审议该议案时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九)利润分配政策的披露
公司应严格按照北交所的业务规则以及披露要求,在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
中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和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
四、承诺履行情况
截至目前,公司或相关主体作出过关于利润分配的公开承诺,相关承诺未履
行完毕。
因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制定了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具体内容详见于 2023 年 4 月 11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指
定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披露的《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3-006)。公司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公司及相
关主体作出执行发行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并于 2023 年 9 月 27 日在北交所指
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的《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本次权益分派方案符合承诺内容。
五、其他
1、本次权益分派预案披露前,公司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并对
内幕信息知情人履行保密和严禁内幕交易的告知义务。
2、本预案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存在不确定性。本次权益分派方案将在
决策程序通过后 2 个月内实施。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目录
(一)《上海阿为特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三
次会议决议》;
(二)《上海阿为特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三)《上海阿为特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上海阿为特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4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