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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黄山旅游:黄山旅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2月修订)2024-02-27  

                   黄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4 年 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黄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及经理层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

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黄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

设立提名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依照《公司

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

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等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5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细则

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下设工作小组为日常办事机构,工作小组由公司人力资

源中心和董事会办公室共同组成,主要负责提名委员会与公司的联络沟通、相关

信息资料的收集,以及提名委员会会议的筹备和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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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一)提名或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以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

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

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

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
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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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2 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

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召开前 3 日须通知全体委员,

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 1 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需要

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临时会议的召开也可不受前述通知

时限的限制。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1 名

委员有 1 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

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

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工作小组成员可列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

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以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

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

他相关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确认。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

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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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有冲突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原《黄山旅游发展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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